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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地方政策 : 台北縣議會通過「台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2008.06.19

    自治條例待農委會核備再行公告,即完成法定程序,預計9月1日實施。

    內容包含已絕育或出生3個月以內犬隻植入晶片、辦理登記,免收規費;及寵物業者不得規避檢查,否則罰鍰2萬元至10萬元等。

    此外,自治條例將寵物業者犬隻登記期限縮為4個月,與家犬相同。也訂定寵物買賣、訓練、比賽或繁殖場所,不得拒絕主管單位檢查,否則處2萬至10萬元罰款;飼主或業者對應履行事項未履行者,政府可代履行或處 5千元至30萬元行政怠金,例如飼主或業者未為寵物植入晶片、辦妥登記,政府可限期要求執行,否則代為強制執行,並處罰怠金。(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