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1.30
辦法規定應設置收容中心,專門負責流浪犬的收容、處置工作。
規定畜犬管理權責分工:
一、畜犬登記:由各區公所及家畜疾病防治所協同辦理。
二、畜犬身體檢查、狂犬病預防注射:防治所。
三、棄犬捕捉及畜犬環境衛生:環保局。
四、棄犬之收容及處理:動物收容中心辦理,主管機關為防治所。
五、主管機關執行畜犬管理工作,遇有障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得請警察機關予以協助。但有畜犬傷人、妨害安寧秩序,逕由臺中市警察局辦理。
連結:台中市畜犬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