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05.24
中國時報(宜蘭縣新聞,14版)
鄉代質疑鄉公所放任野狗滿街跑,妨礙行車安全、有礙市容,且影響夜間安寧。
民政課長表示,過去處理野狗均採用毒餌誘殺方式,且衛生單位每年都會分發毒餌給鄉公所,但後來省府公報規定禁止再用毒物誘殺,規定處理野狗問題,應採活捉,且需設有收容所,收容三天無人認領才可用電擊撲殺。但這項設備公所無財源可購置,因此撲殺野狗作業不得不暫停。
鄉代要求公所自行購買毒餌誘殺野狗,只要立即將屍體掩埋,就不致於造成二次毒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