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3.15
聯合報(台北報導,19版)
環保署通令各縣市環保局,限期改善棄犬留置場所和留置作業,不能改善者就關閉。並頒布棄犬留置作業流程,各縣市清潔隊捕獲棄犬後先分類,能醫治就醫治,不能醫治或沒人認養,就請家畜疾病衛生防治所人員做安樂死,不可再任其自生自滅。
台灣地區每年捕獲流浪犬6、7萬隻,被認養率只有5~10%;目前棄犬處置流程較分明的只有台北市、高雄市。捕捉作業由清潔隊負責,後續留置、處置、安樂死由農政單位接手。其他各縣市則仍由清潔隊「一貫作業」,由於沒有專業、人力,留置所就成了「流浪狗刑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