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 30
依據動保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制訂。規定各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收容所或委託民間機關團體辦理收容、處理業務,此外對收容所的硬體設施、人力配製、業務範圍、招募義工亦有所依循。
連結: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