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9.03
中華日報(東部)
流浪犬捕捉、收容及處理,原由縣市政府環保局負責,宜蘭縣環保局對動物保護法公布施行後,依規定流浪犬之收容及處理已移交農業單位辦理,因此提案建議把流浪犬之收容及處理回歸農業單位執行,並由陳副縣長主持協調會。
會中環保局鄒局長表示,流浪犬之捕捉、收容及處理,原係由環保單位負責,而流浪犬捕捉均由鄉鎮市清潔隊執行,以棄犬方式處理。基於尊重生命及落實動物保護工作,加上動物保護團體之積極推動,「動物保護法」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頒布施行,由農政單位統籌辦理畜(棄)犬管理。環保署已無捕捉業務,各縣市政府亦已陸續將捕犬業務回歸農政單位,但流浪犬捕捉業務仍由鄉鎮市清潔隊負責。最後達成上項協議,並自明年元月一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