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01
流浪犬捕捉、收容及處理,原由環保局負責,但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流浪犬之收容及處理應由農業單位辦理。應此縣府決議將捕犬業務回歸農業局,連同業務移交的只有1個人、1部車和1年1萬元經費,但流浪犬捕捉業務仍由鄉鎮市清潔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