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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政府法規 : 澎湖縣動物收容中心設置及管理要點
     

    一、澎湖縣政府為落實動物保護精神,管理本縣無人飼養或棄養之動物,並強化動物防疫工作,特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及澎湖縣畜犬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立澎湖縣動物收容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管理機關為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防治所)。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1.收容及處理由棄犬捕捉執行機關或民眾捕捉之棄犬,及其他遭捕獲之動物。

    2.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隻,及其他動物。

    3.收容及處理主管機關依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4.保護動物之教育與宣導。

    四、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管理員一至二人,採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由防治所人員兼任,皆為無給職。主任或管理員至少需有一人具獸醫師資格,並得依收容量之需求,酌聘飼養工若干人。

    五、進入本中心收容之動物應先實施疾病管制,預防傳染病之發生,罹患傳染病者不得辦理認領或認養。

    六、本中心收容之動物應依左列規定登記飼養:

    1.收容之動物應登載物種、品種、大小、性別、毛色等特徵。

    2.健康檢查紀錄。

    前項動物應依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公告認領,有晶片身分辨識之犬隻,本中心應儘速通知登記畜主認領,經公告逾七日無人認領,得交由他人認養或以安死術處理。無晶片身分辨識之犬隻,或其他無飼主之動物,經公告逾七日無人認領或認養,得以安死術處理。

    七、動物認養及認領時,應填具認養保證書或切結書(如附件一、二),並完成寵物登記手續。

    八、本中心得向認領或認養人酌收留置期之飼養管理規費,每頭每日新台幣二00元,其他之寵物晶片植入費用及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規費,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收費。

    九、飼主因疏縱動物在外,遭捕捉收容,於認領時,應依澎湖縣畜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相關權責單位依法予以處罰。

    資料來源: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