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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政府法規 : 基隆市動物認(領)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制(訂)定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收容動物認(領)養服務,以執行動物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特依據動物保護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收容動物認(領)養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申請人,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四、申請步驟:

    (一)認領作業

    1.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及寵物登記證明等相關文件,依認領作業流程填具「基隆市動物認領申請書」。

    2.本府承辦人員應就認領人資格及動物對認領人之反應詳加查核,並應以現場指認為主。

    3.繳交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晶片註記費用三百元及寵物登記費已絕育者五百元、未絕育者一千元及飼料管理費每日二百元。

    4.申請人未依前款規定完成動物晶片植入、預防注射、寵物登記及繳交相關費用者,不得放行所認領動物。但飼主攜帶有效期限內之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紀錄者,經承辦人員確認與動物相符後,無須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

    5.認領動物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寵物登記者,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處飼主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二)認養作業

    1.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依認養作業流程填具「基隆市動物認養申請書」。

    2.本府承辦人員應就申請人資格詳加查核,必要時,得親自或由動物保護檢查員實地勘察並核對身分證明文件。

    3.待認養動物條件為本府留置逾七日尚無飼主認領,且經獸醫師目視檢查無可見之疾患,其行為經評估適於認養者。

    4.同一認養動物若有多人欲認養時,其認養之順序依申請人申請之先後決定之。

    5.經認養動物必要時須拍照附案備查、依法執行晶片植入、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寵物登記後始完成認養手續。

    6.認養人認養動物自領出日起七日內若有任何原因無法續養,得將動物交還本府,填寫基隆市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放棄動物之所有權,並繳回寵物登記證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辦理註銷。

    五、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 基隆市寵物銀行動物認領申請書
    茲向貴府領回本人飼養動物乙頭,詳細資料如下:
    名字
    品種  □混種 □純種
    性別  □公 □母
    毛色  □黑□白□黃□棕□灰□其他
    體型
    特徵
    本人今後願遵守以下約定:
    1.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領動物,提供牠適當之食物、飲水及空間,並絕不任意棄養認領的動物。
    2.定期幫牠進行狂犬病預防注射、驅蟲及健康檢查。
    3.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4.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5.不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牠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之場所時,必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犬鍊、戴口罩等,始得攜出戶外。
    6.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願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或送至動物保護團體所屬收容所,或再送至貴府辦理必要之手續。
    7.當牠轉讓、死亡或住所異動時,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遺失時,於五天內依規定申報。
    8.本人願接受貴府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
    9.依動物保護法暨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寵物登記、晶片植入等事項。並同意適時為認養之動物絕育,避免不必要之繁殖。
    此致
    基隆市政府
    認領人或委託人(簽章):
    身 分 證 字 號:□-□□□□□□□□□
    飼養場所地點  地址:
    及坪數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以下資料由承辦人員填寫
    □以上身分資料與寵物登記所登載相符,確認認領人之家庭能妥善照顧動物。
    □委託人身份資料核對相符。
    晶片號碼
    犬籠
    狂犬病注射牌證號碼
    □牌證未攜帶
    其他附記
    幼犬於出生後二個月可實施注射狂犬病疫苗
    附件二:基隆市寵物銀行動物認養申請書
    本人已年滿15歲,因喜愛狗,且具有飼養之能力及場所。願向貴府認養動物乙頭,詳細資料如下:
    名字
    品種  □混種 □純種
    性別  □公 □母
    毛色  □黑□白□黃□棕□灰□其他
    體型
    特徵
    本人願遵守以下約定:
    1.依法辦理寵物登記、晶片植入等事項。並同意適時為認養之動物絕育,避免不必要之繁殖。
    2.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動物,提供牠適當之食物、飲水及空間,並絕不任意棄養認養的動物。
    3.若認養動物年齡未滿八週,不宜施打疫苗,必於 年 月日前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並將證明書影本寄回貴府備查。
    4.定期幫牠進行狂犬病預防注射、驅蟲及健康檢查。
    5.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6.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7.不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牠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之場所時,必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犬鍊、戴口罩等,始得攜出戶外。
    8.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願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或送至動物保護團體所屬收容所,或再送至貴所辦理必要之手續。
    9.當牠轉讓、死亡或住所異動時,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遺失時,於五天內依規定申報。
    10.本人願接受貴府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
    11. 如有違反上述認養規定,貴府有權收回該動物,並終止認養人對該認養動物之權利。此致
    基隆市政府
    認養人或委託人(簽章):
    身 分 證 字 號:□-□□□□□□□□□
    飼養場所地點 地址:
    及坪數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微晶片號碼
    犬籠
    狂犬病牌證號碼
    □ 未滿八週齡暫不施打
    其他附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