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從收容留置開始 收容所與動物福利 行動參與 從1949以來 政策建言 討論與回應 最新消息 捐款支持
  • 看事件
  • 看法規
  • 看施政
  • 1951~1980年地方政策 : 宜蘭殺野犬訂四項辦法
     

    1953.01.26

    衛生院為撲殺瘋狂野犬,訂定捕殺野犬辦法:

    (1) 春季捕犬每日由夜8時至凌晨2時為止。

    (2) 各地發動捕殺野犬之前,應通知各村里鄰及民眾協助。

    (3) 各地衛生所應與警察機關取得密切聯繫,以便勘查管轄內野犬及瘋犬出沒地點。

    (4) 對發現毒性發作倒地之野狂犬,加促其死,以免該狂犬再奔走咬人。

    (5)每次撲殺的野犬應迅速埋葬,以免傳染。

    (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