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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1~1990年地方政策 : 台北市修棄犬管理辦法
     

    1987.05.30

    修正條文包含增列棄犬捕抓可由依法登記的民間團體辦理,凡是未懸掛畜犬識別牌或未經申報的犬隻都可捕抓,民間加入捕犬所需的經費由市府補助。為防止民間棄養寵物,增列強制申報狗籍精神,凡沒有申報的視為棄犬,飼主領養時需繳交留置與絕育費用。為尊重動物生命權,將原規定捕獲的犬隻若無人認領養,得由學術機構申請供作實驗的文字刪除,改成送動物收容所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