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6.15
動檢所規定飼主將欲棄養動物送到收容所,飼主需年滿15歲以上,需提供寵物登記、簽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需繳交動物收容期限(最長以七日)飼料管理費200元/讓及人道安樂死、焚化處理費1000元。
連結:台北市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