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從收容留置開始 收容所與動物福利 行動參與 從1949以來 政策建言 討論與回應 最新消息 捐款支持
  • 看事件
  • 看法規
  • 看施政
  • 2001年地方政策 : 台北市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發佈施行
     

    2001.06.15

    動檢所規定飼主將欲棄養動物送到收容所,飼主需年滿15歲以上,需提供寵物登記、簽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需繳交動物收容期限(最長以七日)飼料管理費200元/讓及人道安樂死、焚化處理費1000元。

    連結:台北市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