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15
此規範參考已廢止的環保署「棄犬人道捕捉作業規範」,並經地方執行單位研商後訂定。修訂重點為執行人員須經捕犬訓練合格,執勤時應佩戴識別證,捕犬車應印製明顯標誌。可使用捕犬器材為捕犬網、陷阱籠、捕犬套環、皮繩、捕犬桿等,嚴禁使用鐵絲、毒餌、電擊棒及捕獸夾等不人道方式捕捉。遇兇猛犬隻得使用鎮定或麻醉藥品。
連結:人道捕犬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