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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2年地方政策 : 連江縣畜犬管理自治條例發佈施行
     

    2002.07.23

    劃定畜犬管理權責:

    1. 畜犬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等事項,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執行機關連江縣農改場。
    2. 野犬捕殺、焚化、掩埋等事項及有關環境衛生工作,主管機關為縣衛生局、執行機關為鄉公所。
    3. 畜犬管理工作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遇有障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得請警察機關予以協助,但有畜犬傷人或妨害安寧秩序時,逕由警察機關處理。

    連結:連江縣畜犬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