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8.11
市府為預防動物傳染病發生,減少棄犬影響市容、確保人畜公共衛生安全,依據動物保護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訂定此辦法。規定棄犬捕捉由環保局辦理;建設局設棄犬中途收容中心,辦理留置、收容、人道處理及認領養登記。
連結:新竹市棄犬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