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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政府法規 : 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不適收容動物評估標準
     

    2005.2.18 上網公告

    經獸醫師現場評估符合下列條件者,均依本所收容動物人道安樂死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一、生理健康評估:

    (一)肢體重度傷殘

    (二)嚴重皮膚病

    (三)年齡太大、生理機能衰弱者

    二、行為評估:

    (一)主動攻擊

    (二)有咬人紀錄者

    (三)假手測試有攻擊傾向者

    三、經臨床判定為下列疾病者:

    (一)腫瘤

    (二)體表嚴重潰瘍

    (三)膿瘍

    (四)心絲蟲病

    (五)其他遺傳疾病

    (六)人畜共通傳染病

    (七)傳染性疾病

    (八)嚴重無法治療者

    資料來源: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