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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年捕犬相關事件 : 捕流浪犬 農業局將接手
     

    2004.02.12

    中華日報(南縣要聞)

    捕捉流浪犬應由何單位主政,縣府召開捕捉分工事宜,環保、農業等單位各有看「法」。經法制室說明農政單位才是動物保護法的法定機關,會中決議縣府將研擬分工辦法,明年度起由農業局編預算主管。

    環保局環境衛生課陳課長表示,流浪犬捕捉權責,原有「台灣省畜犬管理辦法」和「棄犬人道捕捉作業規範」等法規做為執行依據,且在縣市政府是環保局、鄉鎮市為清潔隊,但以上法規早於民國八十九年廢止,環保署也函文停止適用在案。為因應動保法,各種動物保護相關工作都回歸農政單位,日前農委會已公告「人道捕犬作業規範」,防治所非但未協助清潔隊執行,還藉口應由該局指揮清潔隊捕捉,此舉已引發清潔隊強烈反彈。

    防治所吳技正認為,長久以來流浪犬捕捉工作在縣市政府都由環保局、在鄉鎮市都由清潔隊,本有法令依據及歷史淵源。雖然相關法令已廢止,另訂動物保護法,但該法的宗旨只為保護動物,非為捕捉流浪犬,該法也沒有明令捕捉的法條。

    法制課趙課長認為,不管以往如何,舊法令已廢止,動保法的法定機關是農政單位,所以未來應由防治所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