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12.29
要點內容如下:
一 、臺中市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於主管機關監督畜主責任之履行,並灌輸畜主正確飼養觀念,有效掌握畜犬 量、動態及預防疾病,確立畜主飼養犬隻應負照顧責任,及防止棄養犬隻生之社會問題,且為便於追蹤管理,協助走失犬隻尋回飼主及防止飼主或買賣業者惡意遺棄,特依據本市畜犬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施行要點。
二 、畜犬出生滿三個月,其畜主或所有人應於一週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於指定期限內向登記機關(本所、戶籍所在地各區區公所或簽約動物醫院)。領取、填妥資料。執行機關於畜主完成登記手續,發給畜犬登記證明書及畜犬登記犬牌各一份,並將登記牌懸掛犬隻項部以資識別﹔作為畜犬走失協尋及管領證明之依據。
三 、已飼養之畜犬,其飼主或所有人,應於本要點通過後辦理畜養登記。
四 、畜犬因轉讓、死亡、境外移入(含縣市遷移)或其他因故不再畜養,應於事實發生一週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異動登記;畜犬非動物傳染病或自然死亡者,繳交原登記證明書及犬牌辦理註銷手續。罹患動物傳染病死亡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 、經營畜犬繁殖、訓練或買賣等業者,應就所管領之犬隻向本所或各區公所辦理畜養或異動登記。
六 、本所得派具執業獸醫師(佐)資格之編制內人員擔任註記工作或委託動物醫院(所)辦理。
七 、為提高本市市民積極參與畜犬登記工作,推行之初暫不予收費,俟臺灣省畜犬管理辦理通過後,再參酌該辦法併同本市畜犬管理辦法征收規費事宜。
八 、辦理登記與記各執行機關(各區區公所或委託動物醫院),應於次月五日前將登記或註記回聯擲回本所,依實請領工作津貼費。
九 、本施行要點所需經費由市府編列預算或畜犬管理相關計畫支應。
十 、本所對協辦動物醫院於年度內辦理畜犬登記與註記績效優良者,得另專案簽請市府敘獎表揚。
十一、本施行要點提請本市畜犬管理計畫推動委員會審議後,簽報市府核准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備註:此要點已於2008.08.01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