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7
農委會配合97.1.16修正發布的「動物保護法」,修訂「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及訂定「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期強化寵物業繁殖及飼養管理制度,管理犬隻買賣流向及減少棄養情形,進而保障寵物及飼主的權益,同時藉由寵物業之查核及評鑑制度,提升寵物產業品質及形象。
此外,由於「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與原「寵物業管理辦法」之規範事項有所差異,主要是修正適用範圍、專任人員資格、寵物業飼養場所及其主要設施基準等規定,新增寵物買賣及繁殖限制、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寵物買賣之晶片植入及資訊文件、配種繁殖紀錄及保存年限等規定,以規範寵物得以買賣的年齡及條件,強化寵物登記及流向管理。農委會已請各縣(市)政府依地區需求訂定宣導緩衝期,積極向所轄寵物業者進行宣導,以輔導業者符合修正後之規範。
依據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原則上每年至少查核ㄧ次,每二年至少評鑑ㄧ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