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12.24
動物保護法第2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包含稽查、取締違反動保法事項,及接受民眾檢舉。農委會已發函要求各縣市政府,評估所轄鄉(鎮、市、區)數量及居民人口數,將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之相關資料回報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