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96年6月22日高雄市政府九十六高市府建三字第0960031979號公告
一、實施期間:自96年 7月10日起。
二、實施目的:為提升本市寵物登記率,減少家犬走失、棄養及遺失尋獲之寵物得以連絡飼主領回免遭人道處理之命運,落實動物保護立法之精神,建立本市完整犬隻管理制度,並防止人畜共通傳染病之發生,以維護公共衛生、保障市民及畜犬生命安全。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市轄區內所有畜犬。
四、實施辦法:
(一)寵物登記及畜犬晶片植入由本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及受委託之寵物登記站共同執行(狂犬病預防注射需由獸醫師執行)。
(二)寵物辦理登記時,畜主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有效期限內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
五、收費辦法:
(一)收費依據:「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二)收費標準:寵物登記費經減免收費標準如下:
未絕育寵物收登記費 100元。
已絕育寵物免收登記費(絕育寵物之認定以開業獸醫師開立之證明文件為認定依據)。
寵物晶片植入每件收費 300元整。
寵物辦理變更登記收手續費 100元,補發登記證收手續費50元。
寵物辦理遺失或死亡登記免收費用。
六、前項工作之施行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有拒絕或違反規定者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罰。
七、高雄市寵物登記站之最新資料可於高雄市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網站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