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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政府法規 : 台中市流浪犬人道捕捉標準作業程序(SOP)
     

    一、目的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動物管制人員執行本市流浪犬人道捕捉業務,有效減少街頭棄犬,落實動物保護法規定及尊重動物生命,特訂定流浪犬人道捕捉標準作業程序。

    二、適用範圍

    本所執行本市流浪犬人道捕捉業務,均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捕犬對象以兇猛具攻擊性及病重犬隻為優先並針對民眾陳情及車站、市場等重點地區流浪犬隻為主。

    三、受理程序

    (一)、本所設置捕犬專線電話(04-23814978),專責受理民眾陳情捕犬案件,同時受理各區公所、里長及市民舉報,舉報人應具名,不受理匿名之舉報。

    (二)、受理後由本所人員登錄於「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流浪犬人道捕捉通報單」,再送交本所動物管制人員填具「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流浪犬人道捕捉管制單」並由本所人員排定時間指派動物管制訓練合格人員前往捕捉。

    (三)、如受理案件留有陳情人資料,須將辦理情形回復陳情人知悉。

    四、捕捉作業

    1動物管制人員應佩帶識別證並穿戴制服,供民眾辨識,並遵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人道捕犬作業規範」進行流浪犬捕捉,過程須以人道方式對待犬隻,避免民眾產生不良印象。

    2動物管制人員分為固定時間捕犬組及機動時間捕犬組。固定時間捕犬組的捕犬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30分為原則,機動時間捕犬組的捕犬時間,視實際需要機動安排為原則。為執行民眾陳情不易捕捉、空曠區域及犬隻出沒不定時地區之流浪犬隻捕捉工作,採以誘捕籠捕捉方式為輔助性捕犬。

    五、捕獲犬隻處理與紀錄

    1捕獲犬隻應拍照存檔及記錄於「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流浪犬人道捕獲紀錄表」並於捕獲當日將流浪犬送至臺中市可愛動物樂園收容,由動物收容所工作人員點交處理並填報犬隻點交清單,如犬隻於運送過程死亡者,亦應予以點交,不得自行處理。

    2每日應將「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流浪犬人道捕獲紀錄表」提報本所人員彙整。

    3每日點交完犬隻後,車輛、捕犬器具及籠具應消毒處理,以利傳染病防治及控管。

    六、業務報告

    當月捕犬業務報表,由本所依規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