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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地方政策 : 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公告「不適收容動物評估標準」
     

    2005.02.18

    經獸醫師現場評估,符合下列條件者,依人道安樂死標準作業程序:

    一、生理健康評估:

    (一)肢體重度傷殘;(二)嚴重皮膚病;(三)年齡太大、生理機能衰弱者。

    二、行為評估:

    (一)主動攻擊;(二)有咬人紀錄者;(三)假手測試有攻擊傾向者。

    三、經臨床判定為下列疾病者:

    (一)腫瘤;(二)體表嚴重潰瘍;(三)膿瘍;(四)心絲蟲病;(五)其他遺傳疾病;(六)人畜共通傳染病;(七)傳染性疾病;(八)嚴重無法治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