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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0年中央政策 : 棄犬人道捕捉作業規範停止適用
     

    2000.10.31

    環保署函告各縣市政府,棄犬人道捕捉作業規範停止適用。此規範內容如下:

    棄犬人道捕捉作業規範
    壹、 依據
    本規範依「動物保護法」、「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院長核定「強化畜犬管理及流浪犬捕捉收容處理措施」相關規定訂定之。
    貳、 適用範圍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清潔隊,依規定執行棄犬人道捕捉工作,均依本規範辦理。
    參、 目標
    防止捕犬人員作業過程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配合農政單位源頭管理及後續管制工作,並輔以人道捕捉棄犬以降低環境污染問題,及加強執行民眾陳情畜犬污染環境衛生行為案件取締,以維護環境衛生。
    肆、執行措施
    一、 執行棄犬捕捉應配帶識別證件或標示(誌),態度和藹、細心辨別、妥慎執行。
    二、 捕犬單位應慎選對保護動物工作有興趣者擔任捕犬工作,並實施訓練。
    三、 應備妥符合人道之捕犬器材、設備及捕犬人員安全防護設施,維持捕犬業務良好運作。
    四、 加強與農政單位協調捕捉時機及數量,俾利農政單位辦理有關棄犬留置、收容、處理等後續工作。
    五、 針對民眾陳情案件及影響環境衛生之棄犬應優先捕捉。
    六、 適時辦理捕犬人員講習,建立其正確人道捕犬之相關知識。
    伍、捕捉器材之使用及技巧
    一、 以捕犬桿、捕犬網、陷阱籠、捕狗環、皮繩為主。嚴禁以鐵絲、毒餌等不人道方式捕捉。
    二、 捕獲犬隻應避免以捕犬工具,直接甩到車上或以鐵絲綁在車上,造成犬隻痛苦及對民眾產生不良示範。
    三、 使用捕犬車輛、犬籠、工具等,應善盡維護並保持整潔。
    四、 捕犬車應有宣導民眾勿疏縱犬隻污染環境標語。
    五、 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運送工具及方式應符合相關規定。
    陸、捕獲犬隻處理
    一、 捕獲之犬隻應即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不得私自轉作其他用途。
    二、 如棄犬涉及污染環境衛生行為應依規定處理。
    柒、捕犬記錄申報
    捕犬單位應配合轄區農政單位收容量及陳情需求適度捕捉,並依規定記錄及提報捕捉數量。
    一、 捕犬人員:按日記錄捕捉數量,並每月三日前提報環保局彙辦(如附表一)。
    二、 環保局:彙整轄區棄犬捕捉統計資料,並於每月五日前提報上個月棄犬捕捉統計表(如附表二)。
    捌、獎懲規定
    一、 凡遵守本作業規範,執行績效優良者,得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二、 違反嚴禁以鐵絲、毒餌::等不人道方式捕捉規定者應予懲處,情節重大者不宜繼續擔任捕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