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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中央政策 : 動物保護法已納入刑罰,勿虐待寵物或流浪動物
     

    2009.06.18

    針對媒體報導桃園縣發生虐殺犬隻案件,農委會呼籲民眾應愛護動物及尊重動物生命,並提醒民眾「動物保護法」已針對虐待動物致死或重傷等行為提高罰鍰及納入刑罰,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

    農委會表示,自87年「動物保護法」公告實施以來,一般民眾的動物保護意識已有顯著提升。但在全民的監督下,仍有少數人將動物當作宣洩情緒的對象,或是惡意騷擾傷害動物,致偶有重大虐待動物事件發生。農委會也強調,遏止偶發動物受虐之個案,可藉由提高罰鍰、科以刑罰等治標方式加強,然而動物保護之觀念攸關社會教化程度,其根本之道仍應著眼於加強社會教育宣導。該會將持續透過動物保護各種教材,宣導建立民眾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的觀念,以營造更好的動物生存環境。

    此案中虐待動物致死之行為已觸犯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規定,可依同法第三十條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刑事構成要件未符合,可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若民眾發現虐待動物案件,請儘可能提供確切之人、事、時、地、物等相關事證向發生地之動物保護單位檢舉,如併有公共安全之虞時,亦可就近向警察單位報案。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http://animal.coa.gov.tw/html/)登載有各縣市動物保護單位之聯絡電話。(農委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