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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政府法規 : 新竹市棄犬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八八府行法字第52255號令公布施行

    第一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預防動物傳染病發生,減少棄犬影響市容、並確保人畜公共衛生安全,依據動物保護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法規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棄犬捕捉控制業務由環保局辦理。

         本府建設局設置棄犬中途收容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辦理棄犬留置、收容、人道安樂死處理及認領養登記之相關事宜。

    第三條  犬隻之留置、收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棄犬經環保局人員捕捉點交本中心。

    二 民眾因飼養環境因素未能續養,交由本中心管理之犬隻,在轉認養期間,畜主需提供飼料及相關管理費用【收費標準另定之】,至轉交認領養人飼養為止。

    三 棄犬入犬舍前必需由本中心管理人員做消毒衛生等管理措施,方可入本中心。

    第四條  棄犬認領養資格、條件及手續如下:

    一 棄犬認領養人需為年滿十五歲者。但認領養者經本市獸醫師公會或保護動物團體調查為不適合飼養者,則取消其認領養資格。

    二 經由環保人員捕捉點交之棄犬由本中心管理人員照像,於本中心大門公告看板或以其它方法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內為認領養期間。

    三 民眾在本中心或本府舉辦認領養活動時,認領養者需填妥相關資料後,隔日起二週後至本中心領回。

    四 除特殊情形外,依本中心記錄每人僅限認領養三隻。

    五 民眾認領養犬隻須經本中心委託開業獸醫師執行絕育結紮手術,植入晶片或刺青註記並施打狂犬病預防注射,方可帶離本中心(其收費標準另定之。

    第五條  民眾認領養犬隻如有遺棄或未盡照顧之責,任犬隻遊蕩街頭屢遭捕捉、虐待或宰殺者,一律取消認領養資格,必要時並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處罰。

    第六條  棄犬施以人道安樂死處理條件如下:

    一棄犬入本中心經開業獸醫師檢驗或判定為嚴重皮膚病、傳染病、重傷或不易治癒之疾病(含心絲蟲、腫瘤等)足以影響人畜公共衛生安全之犬隻。

    二棄犬入本中心經判定兇悍、神經質、具有攻擊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等犬隻。

    三健康棄犬經認領養公告,逾認領養期間因緊急狀況致本中心收容量嚴重超額,引發人畜公共衛生危機時,以體弱、消瘦等為優先處理。

    第七條  棄犬人道安樂死處理方法如下:

    一棄犬人道安樂死處理需經開業獸醫師或由開業獸醫師監督下由獸醫師訓練之專業技術人員執行,以靜脈注射藥物辦理(本項藥劑須由行政院農委會核(可)發之藥劑)。

    二遇兇猛或中大型犬隻時,可先於肌肉施打鎮靜劑,再以靜脈注射或心臟注射施以安樂死。

    三施以安樂死之犬隻經確認死亡後才能將屍體裝入袋內冷藏、焚化或由環保局掩埋場掩埋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動物保護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臺灣省畜犬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法規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