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09.30
市政會議通過加強捕殺野犬工作計畫:
(1)由警察局通令各分局於警勤區警員調查戶籍時,合併檢查各戶畜犬是否依法管制,及按期前往接受預防注射,並由里鄰長協助對未依法辦理者,限期令其照辦。
(2)由警察局在各分局設捕犬隊,於清晨或深夜執行捕犬工作。
(3)衛生院及衛生大隊參加捕殺野犬人員,每頭發給獎勵金5元,本年中預定收購5,000頭,所捕殺之野犬仍在火葬場電擊焚燬。
(4)遵照省府決議,將畜犬登記及野犬捕殺工作於民國42年移交警察局接辦。
(5)建議省府通令全省加強捕殺野犬,統籌供應人用及犬用疫苗,並修改台灣省畜犬登記辦法,對畜犬咬傷他人時予以重罰。(中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