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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政府法規 : 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
     

    壹、依據

    「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貳、目的

    建立公立動物收容所處理留置犬隻作業方式,強化收容處所之管理及服務,以符合動物保護及服務民眾之精神,協助改善流浪犬問題,提昇民眾對收容所之正面觀感。

    參、適用範圍

    一、「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動物收容處所。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於犬。

    肆、經營管理態度

    以尊重生命、愛護動物及服務民眾之態度,自我肯定收容所管理工作之正面價值。

    伍、犬隻來源

    政府捕犬單位、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流浪犬;飼主不擬飼養之犬隻。

    陸、作業方式

    一、收容所應清楚標示辦公或開放民眾辦理認領養時間及專線電話。

    二、新進犬隻之處理

    (一)點收及第一次檢查

    1.由捕犬車下籠時,應以溫和方式操作,避免犬隻緊迫。

    2.辨認犬隻是否有主,以晶片判讀器掃瞄犬隻二前肢背部中間及周邊,必要時掃描全身,讀取晶片號碼,或以犬牌、其他可辨認有主方式,將有主家犬及流浪犬分別留置,並做記錄及留置。

    3.對於飼主送交或其他來源犬隻亦應記錄。

    4.發現犬隻罹患重病、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時,應通知獸醫師處理。經獸醫師判定為罹患重病、嚴重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及維護公共安全,應記錄判定結果,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但有身分標示之犬隻,應先通知飼主再處理。

    (二)收容留置犬隻分欄飼養原則

    1.欄舍應予編號並清晰標示犬隻資料,至少包括犬隻編號、犬隻品種、毛色、性別、進入(捕捉)日期、捕捉地點、可辨識之晶片或犬牌號碼。

    2.點收時,由接收人員依外觀進行第一次檢查,初步分類為罹病與健康犬隻。

    (1)罹病犬隻

    經接收人員依外觀初步判定,罹患嚴重皮膚病、腫瘤、重病虛弱、受傷及肢體嚴重缺陷等有傳染其他犬隻之虞、或需要隔離照顧、或不適合讓人領養者,應與健康犬隻分欄舍留置,並儘量單獨飼養。

    (2)健康犬隻

    收容之犬隻依下列原則分欄飼養,以減輕犬隻緊迫並避免疾病散佈:

    Ⅰ.幼犬與成犬分隔,但哺乳時期例外。

    Ⅱ.發情時期,公、母應分開飼養。

    Ⅲ.具攻擊性之犬隻應與其他犬隻分開。

    Ⅳ.哺乳期之母犬及其幼犬應與其他犬隻分開飼養。

    (3)有緊急狀況之犬隻,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置。

    3.犬隻最小圈養之參考面積(不含運動區)為:

    (單位:公尺 公尺)

    每群犬隻數目

    小型
    (11.4kg以下)

    中型
    (11.4kg ~22.7kg)

    大型
    (22.7kg以上)

    0.91 x 2.13

    1.83 x 3.04

    2.44 x 3.04

    1.22 x 2.44

    2.44 x 3.04

    2.44 x 3.66

    1.52 x 3.28

    2.44 x 3.66

    3.04 x 4.27

    2.44 x 3.04

    3.04 x 3.66

    3.66 x 4.87

    附註:收容所無足夠欄舍分配使用時,依實際情況調配,但應避免犬隻發生過度擁擠、爭食及緊迫現象。

    三、通知畜主領回或公告領養

    (一)有身分標示之犬隻(有主犬隻)

    有身分標示之犬隻,依犬籍登記資料於收容當日或次日以電話先行通知,並另以函文通知,以期早日領回。

    (二)無身分標示之犬隻(無主流浪犬)

    無身分標示之犬隻,於收容當日或次日起至少公告七日讓民眾認、領養。

    (三)前述公告得以網路、海報或其他公開方式為之,並儘量公布於民眾經常出入之地點。公告內容應標示犬隻捕獲日期、地點、品種、年齡、大小(體重)、毛色、性別或照片等特徵。

    四、第二次檢查

    無身分標示之犬隻於收容留置第二天,得進行第二次檢查,由獸醫師以專業知識判定,經判定為罹患重病、不適合讓人領養之動物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及維護公共安全,應記錄判定結果,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五、領養犬隻

    (一)畜主領回犬隻

    1.如屬遺棄者,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2.犬隻未登記者,需植入晶片及登記犬籍資料。

    3.未狂犬病預防注射或已過效期者,需狂犬病預防注射。

    4.鼓勵犬隻絕育。

    (二)領養無主流浪犬

    1.植入晶片及登記犬籍資料。

    2.施打狂犬病疫苗。

    3.鼓勵犬隻絕育。

    4.為鼓勵民眾領養無主流浪犬,得酌予補助部分狂犬病預防注射及絕育費用。

    六、供民眾領養無主流浪犬之篩選

    (一)評估及篩選健康、性情溫和、無攻擊性之犬隻供民眾領養。

    (二)篩選後擬供民眾領養之犬隻,進行一般性身體檢查及驅除寄生蟲。

    (三)供民眾領養之犬隻,可酌情清洗乾淨後再展示,以提高民眾領養意願。

    七、收容所犬隻活體不得提供學術或研究單位進行試驗。

    柒、收容所犬隻之日常照顧

    一、氣溫:對於幼犬,視需要給予適度的保暖。

    二、通風:犬舍應維持良好之通風;氣溫過低時,需提供適當的避風處置。

    三、餵食:每日(含假日)供給足夠之飼料,並至少餵食一次。

    四、飲水:每日(含假日)供給足夠之乾淨飲水。

    捌、犬舍環境

    一、犬舍應經常清潔,保持乾淨。

    二、飼料槽及飲水槽應經常清洗,保持乾淨。

    三、清洗犬舍時,儘量避免弄濕犬隻。

    四、犬舍四周亦應保持清潔,注意並維持排水溝之疏通及衛生。

    玖、犬隻安樂死方式

    一、犬隻於收容所留置期間,經獸醫師判定為罹患重病、嚴重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及維護公共安全,應記錄判定結果,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二、犬隻安樂死,應儘量以溫和方式固定,減輕犬隻之緊迫,並避免讓其餘犬隻看見。如空間許可,儘量於另一安靜房間進行。

    三、對於性情兇猛、過度緊張之犬隻,可斟酌先行使用鎮靜劑,或以保定籠輔助。

    四、犬隻處死以使用高劑量巴比妥酸鹽靜脈注射為原則。但得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使用其他人道處理方式。嚴禁以水淹、電殛、投餌毒殺、敲打…等不人道方式進行。

    五、安樂死藥劑應妥善保管造冊管理,記錄使用情形,並妥善保存使用紀錄。

    拾、屍體處理

    以焚化或掩埋為原則。屍體若無法即時銷燬,應先冷藏(凍)保存,可至一定數量後再一併處理。無論自行或委外處理,應確實監督,禁止屍體不當處理。

    拾壹、志工之協助

    動物收容所之清潔、犬隻日常照顧、推廣領養及其他教育宣導工作,得招募志工義務協助,以強化收容所之管理。為強化志工之功能,得由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協助訓練。

    拾貳、附表及管理書表範例

    一、附表

    (一)「公立動物收容所犬隻處理情形日報表」:由收容所管理人員填寫後,於每月三日前傳真至家畜疾病防治所(動物防疫所)或環保局,俾便彙整成月報表。

    (二)「公立動物收容所犬隻處理情形月報表」:由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動物防疫所)或環保局填寫,並於每月五日前傳真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三)「流浪犬之收容處理流程表」。

    二、管理書表範例:提供下列範例參考,各收容所可依實際需要酌修。

    (一)動物收容所收容犬隻點交及處理情形清單【範例】

    (二)犬隻領回通知【範例】

    (三)領回家犬切結書【範例】

    (四)領養流浪犬切結書【範例】

    (五)犬隻認領養公告【範例】

    (六)流浪犬健康及行為評估表【範例】

    資料來源:動物保護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