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時間:2002.10.15
案由:花蓮縣政府委託吉安鄉流浪犬中途之家收容流浪犬,未善盡監督之責,又動物收容所管理人員怠忽職守,未供給犬隻充足之飼料、飲水,亦未妥善處理犬隻死屍,致飢餓犬隻啃食犬屍,嚴重影響我國形象,經核所為,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