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7.17
寵物業管理辦法89.7.17發佈後,犬隻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者依法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給予業者二年緩衝期,期限將於91.7.19截止。農委會提醒未登記業者儘速申辦,若擅自經營,被查獲將處5萬以上、25萬以下罰鍰。農委會近期將重點稽查流動攤販販賣犬隻業者,各縣市動保員將會同警察不定期稽查行動,並受理民眾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