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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政府法規 : 台中市政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558台中市政府府授動保字第0950090429號函頒發全文12
    中華民國96531台中市政府府授動保字第0960122044號函修正第5點、第6點、第12
    中華民國97117台中市政府府授動保字第0970015848號函修正第3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推展動物保護工作,特設台中市政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台中市動物保護措施之諮詢及建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經濟發展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法制處代表一人。

    (五)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院代表一人。

    (六)中國棄犬防虐協會代表一人。

    (七)中華民國動物福利環保協進會代表一人。

    (八)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代表一人。

    (九)中華民國文殊救生保育協會代表一人。

    (十)台中市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代表一人。

    (十一)台灣動物保護協進會代表一人。

    (十二)台灣福爾摩沙保護動物協會代表一人。

    (十三)台中市動物福利推動協會代表一人。

    (十四)社團法人台中市獸醫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五)台中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由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派員兼任。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連署亦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則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委員無故連續缺席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委員會委員在行政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規定應行迴避之事由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本府得請其迴避。

    十一、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編列預算支應之。

    資料來源: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