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9年11月27日制(訂)定
一、宜蘭縣政府為落實動物保護精神,尊重動物生命,管理本縣無人飼養之流浪動物,強化動物防疫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宜蘭縣流浪動物中途之家(以下簡稱本中途之家)管理機關為宜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三、本中途之家置主任、獸醫師、動物管理員及技工各一人。主任及獸醫師應具獸醫師資格。
四、本中途之家工作內容如下:
(一)收容由政府機構及民眾捕捉之流浪動物。
(二)收容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寵物。
(三)收容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飼主短期寄養之寵物。
(五)危難動物之救助。
(六)動物保護之教育與宣導。
(七)辦理動物認領養。
五、動物進入本中途之家應先予實施疾病管制措施以預防疾病之發生。
動物經獸醫師(佐)檢查判定罹患重病、嚴重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或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不予辦理認養或領養,並應記錄判定結果後,得依動物保護法第廿一條第三項規定,逕以人道方式作為適當之處置。
有身份標示之寵物,施行必要之人道處置時,應先通知飼主再行處理。
六、有晶片等身份辨識之寵物,應儘速通知飼主領回。
寵物之認領應依下列手續辦妥後始得領回:
(一)已辦理寵物登記並有狂犬病預防注射,且尚在有效期間之寵物,得由飼主檢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寵物登記證影本,填寫切結書經勘定無誤後領回。
(二)已辦理登記,但狂犬病預防注射逾有效期限之寵物,應補行預防注射,並填寫切結書後始得領回。
(三)未辦理寵物登記之犬隻,需憑其他相關證明,經切結後,補辦寵物登記及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後始得領回。
本中途之家得依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第七條規定,向飼主收取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每日二00元。
七、本中途之家收容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登記飼養:
應登載收容動物之物種、品種、性別、體重及毛色等特徵及定期健康檢查紀錄。
八、未經領回之健康寵物,經節育或簽具節育切結書後,得供愛護動物人士或團體領養。
領養寵物之登記、晶片植入費用及狂犬病疫苗注射等規費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收費。
九、本中途之家不提供動物活體進行學術或研究單位進行試驗。
十、本縣縣民因故無法繼續飼養之寵物請求收容,應填具呻請表辦理棄養及收容申請,經必要之檢查及醫療後,得進行收容。
飼主於送交寵物時應繳交飼養管理規費與檢驗費。
十一、本縣縣民暫時寄養寵物,應繳交飼養管理規費。
十二、本要點所需各種表格由本中途之家另計之,修正時亦同。
十三、本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規定收取各項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計之。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十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