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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政府法規 : 基隆市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制(訂)定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三項,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收容服務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飼主不擬繼續飼養動物,本府之收容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作業方式:

    (一)申請人: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年滿十五歲之動物飼主為限。未滿十五歲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主。

    (二)應備文件:攜帶本人身分證明及動物之寵物登記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基隆市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申請之。

    (三)動物收容期限最長以十日為限,並應繳交每日飼料管理費新臺幣 二○○元及安樂死、屍體處理費一千元,共應繳交新台幣三仟元整。

    (四)飼主送本府收容之動物完成切結手續後,其所有權歸屬本府所有,一切處置飼主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 任何權利。

    (五)于收容期間飼主擬取回原不續養動物者,仍應依基隆市動物認領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于收容期間歡迎民眾辦理動物認養,逾期如無人認養則依法予以人道安樂死。

    (七)完成動物收容手續後,如發現罹患疾病、傷殘或重大傳染病者,得依相關規定處理並不受收容期限之限制。

    四、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基隆市不擬續養動物切結書
    一、本人所有(或管理)動物,因故不擬續養送貴府寵物銀行收容日,同意放棄對該動物一切權力,並願遵守貴所「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送寵物銀行收容動物資料如下:
    (一)動物別 晶片號碼: 犬牌號碼:
    (二)品系
    (三)性別
    (四)毛色
    (五)證件名稱
    (六)其他
    此 致
    基隆市政府
    切結人(簽章):
    地址:
    電話: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