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制(訂)定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三項,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收容服務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飼主不擬繼續飼養動物,本府之收容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作業方式:
(一)申請人: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年滿十五歲之動物飼主為限。未滿十五歲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主。
(二)應備文件:攜帶本人身分證明及動物之寵物登記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基隆市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申請之。
(三)動物收容期限最長以十日為限,並應繳交每日飼料管理費新臺幣 二○○元及安樂死、屍體處理費一千元,共應繳交新台幣三仟元整。
(四)飼主送本府收容之動物完成切結手續後,其所有權歸屬本府所有,一切處置飼主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 任何權利。
(五)于收容期間飼主擬取回原不續養動物者,仍應依基隆市動物認領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于收容期間歡迎民眾辦理動物認養,逾期如無人認養則依法予以人道安樂死。
(七)完成動物收容手續後,如發現罹患疾病、傷殘或重大傳染病者,得依相關規定處理並不受收容期限之限制。
四、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基隆市不擬續養動物切結書
一、本人所有(或管理)動物,因故不擬續養送貴府寵物銀行收容日,同意放棄對該動物一切權力,並願遵守貴所「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送寵物銀行收容動物資料如下:
(一)動物別 晶片號碼: 犬牌號碼:
(二)品系
(三)性別
(四)毛色
(五)證件名稱
(六)其他
此 致
基隆市政府
切結人(簽章):
地址:
電話: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