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貢寮鄉公所清潔隊違法使用鋼勾掛餌之不人道方式捕捉動物,係惡意且無故虐待且傷害動物,並致動物重傷。貢寮鄉公所清潔隊由台北縣貢寮鄉管理,清潔隊隸屬台北縣政府及台北縣政府環保局,故清潔隊職務上之行為,應由台北縣政府、台北縣政府環保局、貢寮鄉鄉公所等指示清潔隊業務執行者負責,況台北縣政府本身即為動物保護法第2條所規定之主管機關,其轄下之清潔隊竟對動物為如此之虐待及傷害,緣檢舉之。上開被檢舉人顯然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及第14條之1之規定,應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1項第8款、同條第2項懲處,以示懲戒。懇請 鈞院依法糾正,並將相關應負責之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移付懲戒,以維護法益、並彰法信。(
點選觀看檢舉函監察院於99年2月24日函農委會,要求就違法事項、有否監督、查處等提出說明。(
點選觀看監察院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