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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識收容所的動物福利問題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一、 捕犬
     
     

      絕大部分縣市的捕犬作業掌控在地方清潔隊,而非動物主管機關,流浪動物在形式上被當作「活的垃圾」。

      以下表格將目前補犬作業的現象分類陳述。

    現況 動物福利問題
    1. 

    由清潔隊設立捕犬專線,任何民眾均可通報捕捉流浪動物,而清潔隊受理通報電話時,並不會仔細過濾出真正的問題犬,也不會轉介給動物保護機關、團體,尋求捕捉以外的協助。

    2. 清潔隊員依照民眾通報到指定現場時,通常很少再與報案人確認通報動物是否正確、也未詢問瞭解附近居民對該動物的觀感,就逕自捕捉。導致可能抓錯狗、抓到家犬【見圖例1圖例2圖例3圖例4】、附近的其他遊盪動物一併遭殃、或是根本報案捕捉的那隻動物並未製造公共問題,單純只是報案人厭惡動物,或鄰居吵架導致以通報對方飼養的動物做為洩憤報復的對象。
    3. 清潔隊員捕犬前不會為動物掃瞄晶片,可能原因:沒有配給晶片掃瞄器、執勤時未攜帶、早已損壞沒有替換、不知道要先掃瞄、認為掃瞄晶片是收容所的業務、或根本無法靠近動物等。
    4. 農委會於93年修正『人道捕犬作業規範』,規定不得以鐵絲、捕犬夾等方式捕捉動物,但本會調查發現仍有清潔隊使用這兩項工具。【見圖例1圖例2圖例3
    5. 上述作業規範中,也明定「避免以甩、摔、倒吊方式放置至捕犬車輛,造成犬隻身體不適及使民眾產生不良印象」,但實務上清潔隊所使用的各式捕犬車輛,車斗距離地面有一定高度,捕犬人員為了方便仍會以甩、摔、吊脖子提起的方式將動物放至車上。
    1. 動保法第21條:「寵物…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以立法精神而言,捕捉動物到收容所是為了要『保護無主動物』,而不是『移除動物』,更不是視動物為『活的垃圾』。顯見政府立法和政策執行之間,存在極大的落差。
    2. 環境是人與動物共享的,不是所有的遊盪動物都用捕捉的方式移除,就解決問題了,何況捉走一批動物,只要環境中有食物來源,就會再有其他動物進入,不問緣由的捕捉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長期而言無法解決流浪動物的數量與問題,流浪動物的數量甚至逐年攀升。【見圖例1圖例2
    3. 動物捕捉前,應再詳加調查、確認該動物的身分,以及所造成的問題,嘗試結合其他專業單位、民間團體、義工、社區照護人士等,進行多管其下的策略,如飼主教育、動物福利與動物行為的溝通、諮商、訓練等。
    4. 捕捉過程使用鐵絲、捕犬夾等工具,都會導致動物嚴重受傷,甚至死亡,尤其捕犬員用工具固定動物的部位是牠們脆弱的頸部,稍一不慎或工具銳利,就會讓「保護」變成「虐待」,更觸犯動保法。
    5. 動物移上車與卸下車的過程都會造成嚴重的動物福利問題,合併說明於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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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卸下車、入籠舍
     
      (指將動物從捕犬車上卸載、移進犬舍內的過程)  
     

      政府將「流浪動物」視為「垃圾」的政策從過去延續到現在,收容所地點多半位於垃圾場或是偏遠、人煙罕至處。基層清潔隊為了省油、省時間,不會每天抓到狗貓就送進收容所,而是暫時留置在清潔隊、資源回收場、垃圾場或清潔車停放處,有時還乾脆直接將動物放在車上,等幾天後捕捉累積到一定數量,才會整批載送到收容所【見圖例】。而捕犬員為了清掃方便、或因留置地點的空間、籠子數量不足等原因,會將多隻動物集中關在同一個籠子內。部份留置動物的場所,甚至為了省時省事、或缺乏糧食、管理等相關經費,不會餵食、餵水(尤其是「留置」在車上的犬貓)【見圖例】。

       這樣的留置場所通常不對外公開,遇有在地民眾前來協尋剛被捉走的犬貓時,常以:「此處無動物、無法辦理動物認領養手續」等方式直接拒絕,可說是「化外之地」。等民眾長途跋涉到收容所辦理認領時,往往對收容所工作人員發洩滿腔怒氣,若再發現動物有任何傷亡或失蹤情形,則糾紛難免,這些糾紛勢必打擊收容所工作人員的心情、並反映到往後的工作態度上。

       動物在留置地點毫無動物福利可言,又再經長途顛簸運載至收容所,部分動物抵達前已死亡、或極度虛弱,活著的動物又要面臨被卸下車、及驅趕入籠的命運,這其中的實際景況和嚴重的動物福利問題,說明如下表:

    現況 動物福利問題
    卸狗:【見影片1影片2
    1.  一籠關好幾隻,以捕犬桿套住狗的脖子,再一隻隻從車上拉、拖下來,一路半拉半牽(拖)將狗「送」進犬舍。
    2. 以捕犬桿將狗從車上拉下來後,先「送」進推車上的鐵籠,再推進犬舍。
    3. 有時一籠只關一隻狗,連籠帶狗搬下車,放到推車上推進犬舍。
    入籠:
    1. 以捕犬桿將動物拉入犬舍內。
    2. 2. 以棍棒拍打運輸籠、或將棍子伸入推車籠中以推、戳方式,逼使動物進入犬舍內。
    3. 將籠子直立,把動物「倒出來」。
    卸狗:
    1.  捕犬車車斗距離地面仍有一定高度,除捕犬桿外,被拖拉出籠的狗未用網子或其他工具支撐重量,通常都是以懸吊脖子的方式拉下車,不僅易使狗受傷、疼痛,也導致驚恐緊迫,增加作業困難與攻擊事件。
    2. 部分收容所備有手推車,有些是將鐵籠直接固定於推車上,但將狗從捕犬車的籠內移出再移入推車籠,又從推車籠再拉出來移進收容欄舍,多一道手續,就多一次人與動物受傷、緊迫的機會。
    入籠:
    1. 卸狗地點通常都在室外(捕犬車停放處),距離犬舍還有一段路程,不論狗是被捕犬桿拖拉進入犬舍、或以推車運入,都會延長動物的驚恐。
    2. 運送新捕捉犬隻進入犬舍沿途,原有收容的狗容易因為看見、聽見、及聞到新味道,或因人員進出而不停吠叫,龐大的噪音也會造成狗的壓力和緊迫。
    3. 目前趕狗入籠的方式只考慮到速度與操作方便。
    4. 為兼顧動物的身心需求與自然行為,其實可試著將籠子抬入犬舍內,以食物引誘其走出籠外,或打開籠子後人先離開,待一段時間後讓動物自行走出籠子。關鍵點在於「足夠的時間與耐心」,以及「適當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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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動物點交、健康評估、分籠作業
     
      (清潔隊將動物移交到收容所時,兩方清點核對動物數量,依個體身心狀況分籠安置的過程)  
     

      捕捉、收容分屬不同單位,在執行移交動物作業時,常發生歧見。收容所希望捕犬員能於捕捉時就同步確實填妥動物基本資料,以免造成核對的困難。但對捕犬員而言,資料的後續公告、收容、認領養作業歸屬收容所,與我何干。因主管單位不同,沒有管理權責關係、更不會影響業務績效。

      再者,清點動物時原應同步確認每隻動物個別的健康狀況,但點交過程卻往往交由收容所工作人員執行,缺乏獸醫評估。一方面是因部分收容所無「常設獸醫」編制,另一方面,收容所即便有常設獸醫,卻多為『行政獸醫』。因為花在處理行政工作的時間,遠高於服務動物的時間,也往往因為需要「服務民眾」、接聽電話、辦理認領養業務,而需待在辦公室內,以致成為無法(或刻意迴避)參與點交、服務動物(健康評估)的理由。

      沒有健康評估的動物,即便收容所可能設有分籠原則,往往也只是徒具形式、或僅針對表象特性大致分籠,未能確實照顧到個體動物的需要。此環節的執行現況和動物福利問題,說明如下表:

    現況 動物福利問題
    1.  清潔隊的捕犬資料過於簡單,僅標示捕捉日期、犬種、毛色、地區,且常有疏漏,或只寫大概。
    2. 部分捕犬員、收容所作業人員的動物知識不足,無法清楚辨別品種,每個人對毛色的解讀也不同,造成資料清點核對時的困難。
    3. 動物清點數量後,有些收容所並不會特別將動物分籠,而是依照各區清潔隊的捕捉分批放入籠舍;有些則大致依照公母、體型、地區、或日期這幾個大原則分籠安置,並未做個別動物的健康評估,也未依健康程度的不同予以分籠或隔離。
    1. 因資料疏漏、多狗同籠,因此點交過程耗費時間與人力,且為了再查看動物的實際狀況,反覆以捕犬桿或防咬手套等撥弄或將動物拉出籠外識別公母等,都會增加動物驚恐及受傷的機會。
    2. 收容所在進行點交作業時,除非有明顯易見的重大傷亡,否則不會同步觀察紀錄動物的健康、行為狀況,致罹病動物無法即時確診、隔離、醫療。體弱殘疾的動物和健康強勢者共籠時,不可能有公平的飲食權利,更容易被其他動物攻擊。【見圖例
    3. 工作人員在點交作業時,往往只清點數量和看動物大致的外觀,不會同時留意到動物是否有項圈傷頸、鐵鍊勒喉、或身上有不舒適的綑縛物等細部事項,也不會主動拆除。
    4. 收容所若能在點交時就判別動物的健康狀況,才能盡量將具傳染病風險的個別動物先行隔離,避免影響原有其他動物的福利,但實際狀況是獸醫鮮少參與動物點交作業,因此也更不可能做個別動物的健康評估,讓健康的動物和不健康的動物共籠,增加疾病傳染、動物傷亡的機會。
    5. 部份收容所會依照公母、捕捉地區或日期的原則將動物分籠安置,原因是為了避免動物認領後懷孕引發民眾爭議、方便民眾尋覓走失家犬、或避免將收容未滿七天的動物安樂死,但這些考量的出發點都不是為了動物福利、而是人的方便。
    6. 多數縣市收容所則根本沒有獸醫編制,遑論動物的醫療處理與當下的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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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晶片掃描、確認犬籍
     
     

      收容所工作人員不見得全都了解動物行為、或接受過相關訓練。害怕被咬、不知道如何能避免被咬的擔憂,使他們極力避免和動物有近距離或肢體上的接觸,而慣於使用捕犬桿等工具遠距離控制動物。但動物從被捕捉的那一刻開始,就被以捕犬桿套住頸部的方式對待,因此對於有物品靠近頭部或頸背處,往往非常敏感、緊張、害怕、憤怒,因此容易引發更多攻擊反應,增加人和動物雙方的壓力及受傷機會。

       此環節的執行現況和動物福利問題,說明如下表:

    現況 動物福利問題
    1.  原則上,部分收容所會執行三次晶片掃瞄。第一次是卸狗點交時,因動物非常緊張不易靠近,工作人員往往只能掃瞄極度乖巧服從的狗,其餘略過不掃、或保持一定距離揮動掃瞄器(靈敏度稍差一些就可能無效)。
    2. 第二次掃瞄是在動物入籠安置七天的時間內,待其較穩定後進行。因執行時通常只有一人,難以同時保定又掃瞄,因此對於緊張或有攻擊性動物,同樣難以徹底落實。
    3. 第三次掃瞄晶片是在動物安樂死前,由執行安樂死的獸醫和保定人員共同執行,但幾乎所有的收容所安樂死作業過程都不公開,無法了解確實的執行狀況。
    1.  毎次的掃瞄晶片,都習慣以捕犬桿固定,才能讓掃瞄器靠近動物頸背,次數越多,動物越緊迫。且多數工作人員也只掃瞄頸背,忽略晶片移位的可能性。【見影片
    2. 視晶片掃瞄器的靈敏度而定,但實務操作時最好緊貼著動物身體,或至少在距離狗身體2cm以內,平穩緩慢操作效果最佳。若是毛髮濃密或打結的動物,則更須將機器完全貼合身體。
    3. 對動物而言,手拿物品由上往下的碰觸,容易造成動物緊張,況且晶片有可能移位到脖子側面、胸前或腹部,甚至四肢,要掃瞄這些部位,如果沒有先安撫動物或適當的保定,會增加工作人員被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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