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第17條:「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
農委會於民國90年(2001)制訂「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並公布「實驗動物疼痛程度之評估方法」,列出極小的、短時間、中等、嚴重、劇烈疼痛或緊迫會對動物造成的疼痛症狀及處置方式,並具體描述鼠、兔、犬(米格魯)遭受疼痛會有的體重、外觀、臨床症狀、先天性的行為、對刺激的反應改變等。
另於農委會公佈的實驗動物「脊椎動物適用及禁用之麻醉及安樂死方法」中,提到:如無法以其他方式解除動物的疼痛(pain)或窘迫(distress)時,建議施予安樂死。從而分析安樂死執行的時機、達到最少痛苦的專業技術和藥物、對執行者的倫理衝擊、及對其他動物造成的恐懼等。在這份報告中,同樣也詳列出「狗」的安樂死執行方式、藥物和劑量。
再看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公告「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指南」第四章──實驗動物環境與飼養管理,提到:「飼養空間需求除依照動物行為舉止、健康狀況、繁殖性能、成長、行為表現、活動力及空間使用情形等做評估標準外,還須要衡量動物個體飼養狀況,如產前、產後、肥胖、獨居、群飼等不同狀態而定。」第十九章──犬實驗動物,更詳細記載餵食、飲水、清潔、通風、排泄物清理、健康照護、疾病、麻醉、手術、術後照顧等作業規範。但上述三份有關「狗」的動物福利規範,卻皆僅推廣於實驗動物。
另外,農委會畜牧處許桂森處長於今(2009)年實驗動物機構查核行前會議專題演講中,明白指出動物的「一般保護」是落實動物福利“五大自由”的保障【圖七】。奇怪的是,同樣是犬貓,為什麼只有實驗犬貓才強調「一般保護」,並保障其動物福利的五大自由?
這些基於動物福利觀念、以動物福利科學為評估基礎,關於實驗動物飼養管理、疼痛評估、安樂死等之規範,其詳細程度遠遠超過農委會為流浪犬貓制訂的「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
這種帶有「分別心」的施政作為是怎麼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