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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體檢政府動物保護政策、施政及 「全台流浪犬、貓留置收容狀況」調查
    分析報告
     
    作者: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捌、動物福利教育-中央、地方主管機關教育了什麼?
      雖然政府在實驗動物與農場(經濟)動物的保護上,已經開始強調「動物福利」,但為達政策或規範效果,法律與教育必須相輔相成。據本會檢視農委會網站、歷年新聞發現,官方舉辦大型動物保護活動約在民國89年(2000)出現,而後各地方政府也開始跟隨辦理。從現有資料統計2000~2009年7月間,中央、地方至少舉辦過120場,我們分析其中93場並詳列相關活動內容的性質【見附表七】,發現以「政策宣導」為名的項目占最大比例,約有51.5%,內容包含免費狂犬病疫苗注射(14%),晶片植入、寵物登記(10.5%),推動認養(15.8%),推廣動物保護觀念(8.5%),動物保護檢查(0.2%),寵物買賣規範等。

      其次是強調「物化、商品化」的「寵物裝扮及競美比賽、名種犬貓展示、寵物競賽」,所占比例達14.2%。其他還有供人娛樂的活動3.9%,人與動物互動占3.7%,流浪犬或寵物行為訓練3.2%,娛樂化2.5%,寵物用品產業推廣1.8%,促進公民意識0.9%,而最重要的「動物福利」和動保工作成果表揚則敬陪末座,各占0.7%。【圖九】

      分析個別活動性質,發現政府在推動「飼主責任教育」上,反變成「物化、商品化、娛樂化」動物的比例相當高。比如,一方面希望教育民眾要有正確飼養寵物的觀念、知識,但另一方面,卻大肆舉辦「化人主義」的動物裝扮秀,強化純種、名種動物展示,或各類動物表演節目,訓練或裝扮動物至違反其自然行為與天性,只為娛樂群眾。此種「宣導」只會加強對動物生命的「物化」,反映出「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在推動「動物保護」時,常常「忘了我是誰」,而成為寵物產業的推手而「不自知」。

      從另一個角度看,「政策宣導」內容雖占最大比例,但「動物福利」內容比例卻最低,顯示動物保護政策的「空洞化」,所謂動保行政淪為管理動物的「工具」,而不是促進動物福利的措施。不僅基層官僚或執法人員無所適從,也未能利用機會提昇整體社會的動物福利意識,俾以累積成為政府施政或執法的社會資本。

    【圖九:2000~2009中央、地方政府舉辦動物保護活動內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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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玖、結語:具體建議
      最初為解決國際間動物傳染病問題而成立的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體認動物健康與動物福利息息相關,於2001年起已將動物福利列入優先策略計畫,並於2005年完成陸生動物衛生法典」之「動物福利綱領」,規範動物陸路運輸、海路運輸、人道屠宰及疾病撲殺的動物福利準則。未來並將繼續著力推動實驗動物、「犬隻數量控制」及農場動物生產飼養系統之動物福利 【註33】

      目前國內的「農場動物」(屠宰、驅趕、運輸)及「實驗動物」福利,已逐漸完成立法規範、受到重視,且主管機關也開始針對相關產業從業人員辦理動物福利教育訓練課程。反觀,最受到人們喜愛的同伴動物,牠們應有的動物福利與權益,卻還不被重視。

      我們認為:政府首先應將施政理念,從「流浪犬、貓減量」,調整為「促進同伴動物良好動物福利」。依此訂定施政目標,每個環節均需以此為依歸。那麼流浪動物處理──例如「捕捉」,就不會以「減量」為尚,但實際上又只是「片段」(街頭)的減量,無法一以貫之從飼主就開始減少「棄養」的壓力。

      其次針對流浪犬貓的收容留置,我們訴求:

    1. 立即關閉全台104處嚴重虐待流浪犬貓且違法的留置所。
    2. 根據動保法,追究留置、收容所虐待動物的行政責任或刑責,並要求收容所限期改善。
    3. 收容所管理及資訊透明化,安樂死作業公開或接受監督,全面提升動物福利。
    4. 參考先進國家,研擬更嚴格的「寵物繁殖買賣管理」,並具體落實執法。
    5. 全面檢討現行捕犬思維及政策,改以促進良好動物福利為依歸的「專任動物管理人員協助保護流浪犬貓」方式管理,讓末端減量工作發揮教育功能。
    6. 訂定動物福利標準,落實於同伴動物的管理與保護。
    7. 中央應儘速成立「動物保護處」,統整全國動物保護相關業務。
      而政府要能真正解決流浪動物數量或不當對待動物等問題,建議具體作法如下:
    1. 提升主管機關及社會整體「動物福利」觀念,將動物福利(五大自由)基準線,落實在繁殖、買賣、飼養、醫療、捕抓、運送、留置、收容、安樂死等各層面,並於九年一貫國民教育體制內推廣動物福利教育。
    2. 政府依法行政,要讓所有的動保行政符合法令,並符合潮流,必須先修法:將動物保護法「正名」為動物福利法。
    3. 每年擬定、公布推動動物福利白皮書及評鑑指標,包括讓收容動物安樂死逐年降低比例。
      將動物保護法「正名」為動物福利法的關鍵在於,將動物心理與社群需求納入法律,但實務或作業標準、準則可視社會和產業接受度漸次規範。例如:同伴動物的飼養規範可優先考慮推動。行政怠惰時(例如不儘速訂定「收容動物安樂死作業準則」、不查緝繁殖買賣業虐待動物),動物保護團體可提公益訴訟。政策,實務或作業標準、準則係基於動物福利科學,如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而只有虐待動物行為人「個人」受罰,並不足以遏止系統性、制度性的動物福利剝削,故業主、負責人、飼養與收容場所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甚至聘任之執業或公務獸醫均應負連帶責任。
    附錄

    【附表一】動物保護立法前後台灣同伴動物「管理」政策概要比較

    【附表二】全國各縣市近十年(88~97年)動物收容處理情形統計

    【附表三】中央及地方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業務主管機關一覽

    【附表四】88-97年行政院農委會補助各縣市政府管理動物收容所業務經費一覽

    【附表五】離島鄉鎮捕犬與否及相關資料一覽

    【附表六】98年各縣市補助家犬絕育措施一覽

    【附表七】2000~2009年7月農委會、各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活動內容分析

    【註記】:
    註33.周文玲、吳佩宜,2008。〈參加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暨澳大利亞合辦之動物福利研討會會議報告〉,農委會畜牧處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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