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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五個層次說明「動物福利」
      作者: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一、愛護動物
     
     

      「愛護動物」一定符合動物福利嗎?值得想想。

       人與動物的互動千差萬別,不同倫理觀與態度決定各種行為模式。對某一種(甚或某一隻)動物的喜愛,除了個人的嗜好或選擇外,有時也可能是錯誤認知或偏見。

       我們可以探究,許多強調「愛動物」的「愛」,是否符合「被愛者」的需求與福利,譬如「神豬」飼養的問題。飼養者強調給「神豬」吹電扇、掛蚊帳,是很「愛護」動物的,但從豬的動物行為與需求來看,豬可以行動自如的在泥中打滾、拱土、咀嚼嫩草,才是符合牠天性需求的福利!

       又例如有人喜歡替自己的寵物打扮,給小狗穿上「美美的」衣服或鞋子。許多飼主認為那是愛動物的方式,但卻忽略可能導致動物「活受罪」。「搔抓」與「理毛」是許多動物的「自然行為」,當可以「搔抓」的趾頭與需要被「搔抓」、「理毛」的部位被套上鞋子或衣服,動物連搔抓理毛的「自由」都被剝奪時,這樣的「疼愛」並不符合動物的需求與福利。

       因此我們可以說:「愛」或「不愛」動物,是每個人因著與不同動物、不同互動下的選擇,就像人與人間的認識、互動一般--我可以不「愛」某人,就像某人也可能不「愛」我,但我們對於雙方個體生命的基本尊重,不能因為愛與不愛而有所不同!因此一個「不愛」動物的人,不表示他就可以虐待動物,或者一個「不愛」動物的人,他可能更瞭解何謂「動物福利」與動物需求!

       跳脫出「愛心」、「愛貓、愛狗」的刻板框架,提昇整體社會對動物基本福利的瞭解與尊重,應更能促進個體動物的權益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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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政策
     
     

      法律是社會規範的底線,無論一個人愛不愛動物,都不能逾越這個基本的底限,而執法的判準則在於動物福利科學所提供的知識。

       儘管我們「期待」人與動物的互動和諧,但真實世界裡,人與動物的互動卻充滿各種矛盾與衝突。我國法律雖已要求國家保護「部分」動物的「部分」福利,卻很難從動物權或道德的立場,規範人與動物應該有怎樣的關係。

       以下簡單介紹「野生動物保育法」、「畜牧法」、「動物保護法」三部和動物有關的法案。

      「野生動物保育法」(2009)著重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棲息地或是物種的保育,其第18條規定:「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野生動物,一定程度上也強調個體動物的「福利」,但對象卻僅止於「保育類」野生動物。

      「畜牧法」(2007)主旨為畜牧產業的輔導與發展,但根據該法第30條第3項3條所訂的「屠宰作業準則」(2005),則於第12條(家畜禽屠宰之一般作業)中規定:

    1. 繫留場之家畜禽排泄物應洗淨或適當處理。
    2. 繫留欄及走道應保持清潔,減少任何可能造成動物疼痛或傷害的突出或尖銳物品及其他不必要之障礙,並應裝設運輸走道及趕畜斜坡專用地板,以供家畜自然站立;走道設計應避免尖角,或與動物行進方向相反、干擾其前進行為之設施,並應避免過度擁擠,以利驅趕動物;在繫留欄中,應提供動物飲水。需在繫留欄過夜之動物,應有充足之空間以供動物躺下。
    3. 家畜屠宰前應儘量避免使用電擊棒驅趕,使用交流電之電擊棒應將電壓減低至五十伏特以下;對家畜禽屠宰前不得使用鋒利、尖銳或其它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認定為可能造成動物受傷或不必要痛苦之器物來驅趕,以減低對動物之擾動與不安。
    4. 昏厥設備之周邊區域應保持潔淨。
    5. 家畜禽及其屠體不得灌水。
    6. 家畜禽尚未經人道方式昏厥前不得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放血及放血後之屠宰作業應離地施行,等。
      以及於第13條(家畜屠宰作業)規定:
    1. 繫留家畜之體表附著髒污或排泄物者應予洗淨。
    2. 不良於行之家畜應與其他正常家畜區隔,禁止拖曳尚有意識之疑病畜、殘障家畜及因其他理由無法移動之家畜,應使用手推車等適當之輔助運送設備。
      都是和農場(經濟)動物福利有關的法律規範。

      但相對而言,「動物保護法」第2章規定了對動物的「一般保護」。不僅保護對象為所有「人為管領之脊椎動物」,範圍大於前兩者。關於動物福利的內涵,雖然還不完全,但至少較為明確、周延。

       特別是第5條規定:

    1. 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2. 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3. 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4. 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5. 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及第11條:「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的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針對飼主責任,有明確規範。

       另外第6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則是針對所有民眾的動物保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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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與動物互動
     
     

      動物保護不僅是「人」的問題,還是「人與動物互動」的問題。既然是互動,通常對人或對動物都會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如果這樣的影響有造成動物福利不佳之虞,則需要相關動物保護法規的介入【圖二】。

    【圖二:人與動物的互動其利用程度或必要性,容有爭議;但若涉及危害動物福利,則需受法律規範。】
      動物利用常被宣稱為「自然、必須,且不可避免」(Plous, 1993 【註1】) 。但實際上人們對於各種動物利用(包括動物實驗),卻常可能是天真、無知的(特別是對動物實驗)。人們常常不知道,甚至是不想知道,動物利用可能涉及許多讓人不舒服的過程(Knight, 2003 【註2】) 。而與人們對動物利用態度相關的因素,還包括性別、是否素食,以及是否相信動物有心靈等(knight, 2004 【註3】) 。

       舉例來說:利用動物來做化妝品試驗,有許多爭議,但這樣的動物利用,或者這種形式的「動物互動」,有什麼社會與心理影響呢?有如童年時飼養犬貓等同伴動物,是否對於同理心的培養有所助益,而飼養犬貓對於飼主的身心健康影響又是如何?再如一個虐待動物案件,是否與社會暴力(家庭、婦女、兒童、老人)有所關連【註4】 ……等。

       上述這些「人與動物互動」的現象早已成為學術研究的範疇之一【圖三】。國際上目前至少有兩份專業期刊,說明了人與動物互動學(Anthrozoology)的蓬勃與發展。其中,《人與動物互動學期刊》(Anthrozoos)由「國際人與動物互動學會」(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Anthrozoology)出版 【註5】 。而《動物與社會研究期刊》(Society and Animals Journal) 【註6】,則由「動物與社會研究學會」(Animals & Society Institute)出版。ASI強調「基於倫理與慈善的知識和科學」(Where Knowledge and science meet ethics and compassion),並透過「協助為正義、慈善與和平的社會建構道德與律法的基礎,以促進動物對待之體制性的改變」(The ASI seeks to advance institutional change for animals by helping to establish the moral and legal rights fundamental to a just, compassionate and peaceful society. )【註7】

    【圖三:無論是基於動物權或動物福利觀念出發的「人與動物關係學」研究,通常都涉及跨領域科際整合。】
    【註記】:
    註1.轉引自 Knight, 2003。
    註2. Knight, Sarah. Using Grounded Theory to Examine People’s Attitudes Toward How Animals are Used, Animal & Society, 2003.
    註3. Knight Sarah. Attitudes towards animal use and belief in animal mind. Anthrozoos, Volume 17, Number 1, 2004 , pp. 43-62(20)
    註4. 朱增宏,2009。<動物保護檢查員的議題視野>,動物保護專業教育訓練(實驗動物管理訓練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團法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98年7月15~16日。
    註5. http://www.isaz.net/anthrozoos.html
    註6. http://www.animalsandsociety.org/resources/index.php?pid=87&tpid=22 .
    註7. http://www.animalsandsociety.org/resources/index.php. 200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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