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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政府法規 : 臺南市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修正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南市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臺南市政府,辦理家畜防疫、動物檢診及寵物管理等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市長之命,綜理所務,並受建設及產業管理處之指揮、監督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檢診、調查、研究及處理。
    二、動物衛生保健、一般疾病之檢疹、調查、研究及處理。
    三、有關動物流行病學之調查、研究及處理。
    四、動物健康證月書之核證。
    五、輸入動物之追蹤檢疫。
    六、動物用藥品製造、供銷之管理、販賣業者許可、違規抽查、品質抽驗及處理。
    七、原料畜禽產品藥物殘留之防範、檢測、追蹤及處理。
    八、獸醫師登記管理及執行業務之指揮、監督及訓練。九 動物衛生保健之宣導、教育及訓練。
    十、協助畜牧場廢水及水產養殖場水質之檢驗。
    十一、寵物調查、登記、管理及違規案件之處理。
    十二、寵物經營業者許可、登記及管理。
    十三、稽查、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有關事項及其教育、宣導。
    十四、動物收容處所之管理。
    十五、流浪動物留置、收容及處理。
    十六、野生動物診療。
    十七、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獸醫師管理及獸醫公共衛生等業務及其聯繫協調。


    第五條  本所設下列三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畜防疫課:掌理家畜禽防疫及衛生保健事項。
    二、動物檢診課:掌理動物傳染病之檢、調查、研究及處理、輸入動物 之追蹤檢疫、動物用藥品管理、原料畜產品藥物殘留檢測及處理、獸醫師登記管理、協助畜牧場廢水及水產養殖場質檢驗、水產動物防疫等。
    三、寵物管理課:掌理稽查、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有關事項及其教育、宣導、寵物管理、動物收容所管理及收容動物之處理、狂犬病防疫等。


    第六條  本所置技正、課長、技士、技佐、辦事員。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者任 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臺南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臺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