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修正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執行動物保護工作,設高雄市動物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及諮詢。
(二)本市動物保護工作,執行之檢討。
(三)本市動物保護政策之建議及宣導。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愛護動物團體人士代表三人。
(五)相關產業人士三人。
(六)本市里長一人。
(七)學校導護義工一人。
(八)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動物衛生檢驗所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三人,由本市動物衛生檢驗所相關人員兼任,辦理各項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