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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政府法規 : 高雄市動物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修正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執行動物保護工作,設高雄市動物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及諮詢。

    (二)本市動物保護工作,執行之檢討。

    (三)本市動物保護政策之建議及宣導。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愛護動物團體人士代表三人。

    (五)相關產業人士三人。

    (六)本市里長一人。

    (七)學校導護義工一人。

    (八)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動物衛生檢驗所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三人,由本市動物衛生檢驗所相關人員兼任,辦理各項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