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9年10月19日農牧字第890040348號公告
中華民國90年9月25日農牧字第900040362號公告修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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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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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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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品種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品種:(包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
(一)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 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二)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
(三)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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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動物保護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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