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制(訂)定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民間團體及學校辦理動物保護相關調查、研究及工作,以提昇府城動物福祉;鼓勵市民將所管領犬隻進行絕育手術及向臺南市流浪動物中途之家(以下簡稱中途之家)認養流浪犬隻。
二、補助對象
(一)民間團體與學校部分
1.於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組織且推展動物保護相關之民間團體。
2.校址設於本市,有意願推廣動物保護之各級私立學校。
3.校址設於本市之大專院校,校方同意設立並有能力執行動物保護相關工作之學生團體。
(二)個人部分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人。
三、補助條件
(一)民間團體與學校部分向本府申請辦理推動動物保護相關計畫或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
(二)個人部分
1.個人申請補助犬隻絕育費用時,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凡設籍臺南市管領犬隻之動物所有權人或向中途之家認養流浪犬之民眾,及經防疫所指定之民間收容處所或防疫所動物保護志工及義工。
(2)該犬隻於該年度內完成絕育外科手術。
(3)該動物請領絕育補助款需完成寵物登記。
2.申請補助認養流浪犬隻寵物登記費、晶片植入費之條件
(1)需檢附「臺南市政府規費收入收據」正本黏貼於申請書上。
(2)申請人需與繳費人為同一人方能申請。
四、補助原則
(一)民間團體與學校部分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局室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2.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4.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處局室實際補助金額。
5.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亦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6.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結案時繳回。
7.同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8.下列民間團體之補助,不適用前款之限制: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3)依法在本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會、同業公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民間團體或公、私立學校(含學生團體)。
(二)個人部分每位申請人每年度限定補助三頭絕育補助款(以上二種類併計),若需申請四頭以上(含四頭)者須先行向防疫所申請並經審核及實地訪查核可後,始得申請。
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民間團體與學校部分依本府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
(二)個人部分依本規範補助之經費,應使用於下列事項:
1.個人替家犬進行絕育手術。
犬隻絕育:公犬每頭新臺幣五百元。
母犬每頭新臺幣一千元。
2.認養流浪犬之寵物登記費、晶片植入費、絕育手術費。
(1)寵物登記費:未絕育犬隻新臺幣一百元。
(2)晶片植入費:每頭新臺幣三百元。
(3)絕育手術費:公犬每頭新臺幣五百元。
母犬每頭新臺幣一千元。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民間團體與學校部分
1.依本規範申請補助者,應檢具負責人個人身分證明或立案證明、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各一份,寄送防疫所(防疫所聯絡地址: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八十七號、聯絡電話:06-2130958
、傳真電話:06-2134140)辦理。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緣起。
(3)計畫目標。
(4)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5)計畫實施時間。
(6)計畫實施地點。
(7)計畫項目與內容。
(8)預期效益。
(9)經費概算表。
2.計畫書內容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者,本府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3.申請案件必須於計畫開始前提出,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府得不予受理。
(二)個人部分
1.補助案件應由申請人填妥臺南市犬隻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或臺南市認養流浪犬寵物登記及晶片植入費補助款申請證明書後親自向防疫所申請審核辦理。(防疫所辦公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八點至中午十二點、下午一點三十分至五點三十分,例假日不收件,聯絡地址: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八十七號、聯絡電話:06-2130958、傳真電話:06-2134140)、若採郵寄方式辦理請以掛號辦理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絕育補助款」或「申請寵物登記及晶片植入費補助款」。
2.補助案件應備妥臺南市犬隻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或臺南市認養流浪犬寵物登記及晶片植入費補助款申請證明書、匯款銀行帳號正面影本乙份。(另向本市中途之家認養流浪犬者需黏貼「臺南市政府規費收入收據」正本,申請補助寵物登記費及晶片植入費)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民間團體與學校部分
1.由本府組成審查小組依據計畫內容進行審查。
2.審查小組成員:由防疫所所長、承辦課長、承辦人員,所長指定專家四人合計七人進行審查。
3.審查原則:計畫內容及對象需符合中央計畫或本府預算說明。
(二)個人部分防疫所將依收到申請先後辦理,採「先申請、先審核」原則,經費補助以優先補助認養流浪犬者、防疫所志工及義工、民間收容處所,家犬次之,若超過額度則不予以補助。若補助款不足,防疫所將於網站公告(網址http://www.tnadc.gov.tw/)。防疫所審核開始時間及結束時間將上網周知並於防疫所公告欄公告,請申請人上網並至防疫所公告欄查詢相關訊息。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民間團體與學校部分
1.本規範各補助項目之憑證處理除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範辦理外,須檢送領據及本府補助經費全部之原始憑證送審。但受部分補助且屬經常性支出者,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之規定,以領據並檢附部分補助之證明文件、各機關分攤表及經費明細表辦理核銷。
2.有關活動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管十年,以供審計機關查核。
3.受補助者於計畫辦理期限截止後,應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等相關資料,送請本府核銷、撥款,如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一律撤銷補助。
(二)個人部分申請補助款項,經防疫所審查後,以一次撥付為原則,視預算經費分配款公告辦理申請時辦理撥款事宜,已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防疫所逕行將款項匯入其名下指定帳戶,防疫所將上網公告匯款時間。補助經費執行後尚有剩餘款,依本府相關規定處理。
九、督導及考核
(一)民間團體與學校部分
1.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畫者應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本府得撤銷補助經費。
2.前項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府不負賠償之責。
3.計畫執行期間,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團體不得拒絕。
(二)個人部分
1.申請證明書所載之事項,一旦經舉發或查察有不實,偽造之情事,防疫所除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詐欺背信等追究相關罪責辦理外,並將不給付任何款項或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2.本作業規範公開於防疫所網站,另補助個人名單及金額將於各季未於防疫所網站公告。
十、經費來源本府年度補助數量及金額將於防疫所網站公告,本作業規範經費來源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府動物保護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