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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政府法規 :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產業發展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 三 條 本處設各組、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防疫檢驗組:畜禽飼養登記、畜牧場登記、動物傳染病防治、疑患傳染病動物之處理、疫情調查、衛生保健、人畜共通傳染病檢 驗、獸醫公共衛生檢驗研究、寵物食品檢驗及動物虐待傷害鑑定、動物用藥品輔導管理、動物飼料輔導管理、寵物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
    二 動物管理組:動物保護政策規劃、擬定及執行,獸醫業務管理、寵物登記及生育控制、飼主責任教育及宣導、經濟動物運送管理、實驗動物管理及寵物屍體焚化服務等事項。
    三 動物收容組:流浪動物及野生動物之收容、認領、認養、絕育、救傷醫療及管理,動物收容處所管理及生命教育推廣等事項。
    四 產業保育組:寵物產業發展策略規劃與分析,寵物繁殖、買賣、寄養、租賃、保管、展示、訓練、殯葬等寵物產業輔導管理、法定消費者保護業務、自然公園經營管理及野生動物保育管理等事項。
    五 動物救援隊:流浪動物與野生動物救援、捕捉及管制,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查察取締及違規寵物業查察取締等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事務、出納、檔案管理、綜合管考、研究發展、推動為民服務、法制業務、資訊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置秘書、技正、組長、隊長、主任、技士、管理師、組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保護、防疫、收容及藥品食品業務之技正、組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第 五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置檢驗、防治工作站,其人員就本處人員中調派之,必要時得委託執業獸醫師辦理。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秘書。
    三 技正。

    第 十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備查。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