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嘉義縣公立收容所為合法之收容所,其違反動物保護法、給予收容動物惡劣之生活環境,此係家畜疾病防治所執掌之業務範圍,家畜疾病防治所竟使此違法殘忍之情事發生,另嘉義縣政府本身為動物保護法第2條所規定之主管機關,轄下之人員竟給予收容動物如此殘忍之對待,緣檢舉家畜疾病防治所、家畜疾病防治所所長李建裕、第五課課長林德雄及家畜疾病防治所之上級:嘉義縣縣政府及嘉義縣縣政府農業處。上開被檢舉人均涉違反動物保護法,致動物重傷及死亡,應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第2項及第1項處罰。懇請 鈞院依法糾正,並將相關應負責之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移付懲戒,以維護法益,並昭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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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於99年2月24日函農委會,要求就違法事項、有否監督、查處等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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