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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生態環境乃全民責任 呼籲立法院謹慎以對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 召開國會聽證,廣納各界意見,以利修法周延

2016.04.19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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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五(4/1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通過多條未經充分討論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草案」,其中包括:

  • 第21條之1:開放原住民得以「非營利自用」名義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只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即可。
  • 第19條「全面禁用"獸鋏"」,但針對山林裡危害野生動物更大的陷阱,如吊索或套索,則完全沒有細緻的討論、規範與界定。
  • 第21條,增訂關於「危害」動物的處置以及補償辦法。但何謂「農害」?如何處理?誰能處理?仍有許多模糊地帶需要釐清!
  • 第32條關於社會已具高度共識的「規範宗教放生管理」。則在民進黨召委林岱樺的主導下,決定「不予續審」。

上述修法,尤以第21條之1:開放原住民得以「非營利自用」名義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茲事體大,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與討論!

本會於4月11日曾發出針對開放原住民得以「非營利自用」名義,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疑慮聲明:對於如何界定「非營利自用」,以及如何避免以「自用」名義規避商業販售的狩獵行為。以及隨著現代化狩獵工具演進,各式獵槍、陷阱、獸鋏、套索等獵捕工具,是否應有明確的規範與管理…等,呼籲所有立委必須謹慎以對。

如何界定狩獵行為屬「非營利自用」?以及如何避免以「自用」名義規避商業販售的狩獵行為?以及隨著現代化狩獵工具演進,各式獵槍、陷阱、獸鋏、套索等獵捕工具,其明確的規範與管理為何?

此外,本會亦為主要推動「管理不當放生行為」的團體,在2004到2009年三次完整針對台灣宗教組織集團化、商業化放生行為的調查裡,可以發現因放生、棄養各種動物,造成外來種入侵、食物鏈遭破壞、雜交種產生、基因及生物相改變,以及人為加速動物非自然散佈…等問題,已嚴重衝擊台灣生態環境!本會曾公布調查數據,保守估計,全台寺廟每年放生金額至少在2億元以上,被放生的各種動物則超過2億隻!早已形成所謂「你抓我放」的放生產業鏈。

本會多年來亦推動並參與主管機關農委會辦理多場與宗教團體的溝通座談會,並具體推動委請法學學者提出「立法管理宗教放生」研究。總之,立法管理商業化放生已具高度社會共識,且事關維護更多動物生命權益以及保護生態環境,竟被召委林岱樺阻擋並建議不予續審。

又本會對於行政院所提野保法第32條修正條文僅規定釋放「經飼養之野生動物」需事先申請,亦覺未臻周延,例如從鳥店購買野鳥後隨即放生,是否為「飼養行為」即可能衍生爭議。而購買大量人工繁殖飼養之魚類、兩棲、爬蟲,甚至昆蟲類動物,釋放到各種自然水域或陸域環境,其來源雖非野生動物,但釋放後卻可能威脅棲地原有野生動物的生存永續,影響生態平衡,也未納入管理。因此希望立法院能再次討論並重新審理放生條款。

宗教團體購買大量人工繁殖飼養之魚類、蝦蟹、兩棲類等動物,再短時間內釋放到淡水河川、湖泊或海域,許多動物再運輸、撈放之間已受傷死亡,也威脅棲地原有野生動物的生存永續,影響生態平衡。

最後,針對野保法第21條修正條文,對於目前野生動物造成公共安全或危及人類性命,危害農林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傳播疾病或病蟲害,妨礙航空安全之虞等情況,維持原條文仍可獵捕野生動物,僅禁用獸鋏。並增列第三項民眾若因為野生動物危害「農林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致生損失時,準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補助。本會反對如此簡單以「補助」方式處理所謂「農害動物」問題。

本會希望可以更周延討論並界定何謂「農害動物」?如何認定?誰來認定?誰可以抓?誰不能抓?抓了可不可以賣?可不可以殺?如何殺?殺了可不可以吃?自己吃還是可以賣給別人吃等問題。

以鳥店販賣的放生鳥為例,很多都是被以「農害」為名捕捉,然後被販賣成為放生產業鏈的一環。而東部阿美族每年可依傳統文化祭儀「抓鳥祭」,合法獵捕族人認為的「害鳥」進食。

鳥店販賣的放生鳥很多都是被以「農害」為名捕捉,然後被販賣成為放生產業鏈的一環。 農害如何認定,如何避免以農害為名的任意捕捉野生動物?

倘若野生動物真的造成農民損失,原住民可以因有「抓鳥祭」合法捕殺野生鳥類,其他鄉鎮非原住民農民是否可以比照辦理?捕抓數量和方法如何規範?除了獵捕外,有沒有其他驅趕、阻隔的防治方法?是否應該在驅趕無效後才能獵捕?即使達到需獵捕程度,什麼纔是「人道獵捕、宰殺」的方式?上述問題與爭議亟需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界,包括生態、動物福利、農業、族群等專家與代表共同討論、研議,擬定操作原則與規範。

台灣是蕞爾小島,當人口越來越多,各項經濟行為與建設開發加重生態環境與野生動植物的負擔,每個相關法律條文的修訂都影響重大,針對上述各項爭議修法,本會呼籲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廣邀各界以公開、聽證的方式充分討論、對話。同時呼籲立法院儘速通過國會改革法案,落實國會聽證制度,將公共政策的討論法制化,以避免類似「突襲立法」、「片面審議」情事再度發生。

【相關資料 】

◆2016/04/11:緊急聲明----憲法保障原住民權益,但也要求國家保護生態環境 尊重原民人權不等於國家應該無限度開放狩獵!

◆2009/10/02:大量、商業化放生,犧牲動物、環境,一盲引眾盲,相牽入火坑?-公布2009年台灣放生現象調查

◆2009年台灣放生現象調查影片:觀看點1觀看點2

◆2004/11/02:先抓我囚禁,再買我放生,是功德還是造孽?保育團體公布「放生鳥」捕抓、買賣真相

◆2004/09/17:放下殘酷的慈悲,拒絕商業化放生-保育團體發表全台宗教團體放生現象調查報告,呼籲修法管理商業化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