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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網漁法嚴重傷害海洋,可以請漁民講道理嗎?

2017.04.27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文/林岱瑾
 
漁業署在106年3月28日公告「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的修正條文,明確禁止拖網漁船於距岸三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希望遏止拖網漁船在三海浬內「假洗網、真捕魚」,大鑽法律漏洞,造成執法爭議與困難。
 
拖網漁民4月27日到漁業署陳情,抗議漁業署罰則訂得太重,認為不該同時處罰船東和船長,也不應要求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為了保護海洋生物的棲息環境與海洋資源,我們呼籲全體國民支持漁業署的修法,並持續努力讓所有傷害性漁具漁法轉型與退場,以利海洋生態永續。
拖網漁船一網打盡的捕撈型態,許多仔魚還來不及長大都被捕撈上岸,當作下雜魚,作為飼料之用。
拖網條文修正,避免「假洗網,真捕魚」
 
漁業署在106年3月28日公告「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的修正條文,新修(增)規定如下:
 
(一) 禁止拖網漁船於距岸三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
(二) 禁止總噸位五十以上拖網漁船於距岸十二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
(三) 禁止拖網漁船攜帶或使用滾輪式漁具出港作業。
(四) 加重罰則,違反者除了依據第65條第6款處3萬~15萬元外,並得依據第10條規定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之。
 
此次將原本禁止拖網漁船於距岸三浬內「作業」,修正為禁止拖網漁船於距岸三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讓法條文字更明確化,以避免過去拖網漁船在三海浬內「假洗網、真捕魚」,大鑽法律漏洞,造成執法爭議與困難。
 
並非完全禁止底拖網漁船,不能徹底阻止傷害
 
此外,新增第三款「禁止拖網漁船攜帶或使用滾輪式漁具作業」,漁業署將「滾輪式漁具」定義為:指拖網網具於「沉子綱附加直徑25公分以上之捲框(滾輪、滾筒) 」。
 
換句話說,漁業署並非完全禁止底拖網漁船,只是禁止底拖網漁船擅自加大沉子綱的捲框,這些形式不一的捲框讓拖網對海底生態的傷害更大。且據漁業署表示:港口查報員回報的結果,此類漁船數量並不多!
 
站在保育立場,看到漁業署公布的「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實在高興不起來,因為現有的底拖網只要不把捲框、滾輪、滾筒加大超過直徑25公分,還是可以繼續拖網捕魚。
 
「拖網漁業」是全球逐步淘汰的傷害性漁法,尤其是極具破壞力的底拖網,嚴重破壞海洋棲地,不僅海中生物一網打盡,所經之處珊瑚礁整個被剷平,且漁民使用的拖網網袋網目過小,嚴重混獲小魚,可以說:就連25公分以下的捲框都會造成海底珊瑚礁的嚴重傷害。
 
其次,不論底拖、中層拖、表層拖、雙拖網,網具、網目對於魚群一網打盡的問題,於此次修法中也未加以限制其囊袋網目的大小。
 
拖網漁民可以講道理嗎?
 
因此看到拖網漁民今4月27日到漁業署陳情抗議,且抗議的重點居然是漁業署罰則訂得太重,認為既然已經罰錢了(漁業法第65條第6款),不應該還要同時處罰船東和船長,甚至還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船員手冊一年以下,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之。(漁業法第10條)!這不就表示拖網船常常會違法,且會重複違法(累犯),因此罰則不能訂太重?
 
為了保護海洋生物的棲息環境與海洋資源,我們呼籲全體國民支持漁業署的修法,並持續努力讓所有傷害性漁具漁法轉型與退場,以利海洋生態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