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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學名藥為例,檢視台灣不必要的實驗動物犧牲 -- 熱原試驗應廢除活兔、鱟血的利用,改用人類全血等替代」調查報告

2012.12.04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一、前言

我國動物保護法第 3 章規範「動物之科學應用」,亦即動物實驗。第 15 條第 1 項明訂「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此即國際公認之動物實驗 3R 原則:替代(replacement)、減量(reduction)與精緻化(refinement)。意指動物實驗首先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次應避免使用與人類具有相同感覺器官構造之脊椎動物,以此類推。且必須盡可能減量,並維護動物福利在最佳狀態。

以「學名藥」為例,目前許多先進國家基於對生命的尊重與減少使用實驗動物的數量,就學名藥生產過程的安全把關,大都已鼓勵、推廣「試管實驗」替代活體動物的使用。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統計,民國 95 年登記人用西藥製造業共有 238 家1,若加上動物用藥廠,估計全台灣約有 300 家西藥廠。台灣的藥廠向以生產學名藥(非專利藥 Generic Drugs)為其產業的主軸,理論上應可減少、甚至完全廢除其藥品製造過程中的動物實驗,但實際情況如何?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是否盡責,減少無謂、不必要的動物犧牲?

本報告以電話訪查(2006、2012)、問卷調查(2012)及文獻研究等方法,檢視國產學名藥使用兔子、鱟血之必要性,以及應用試管試驗之可行性,最後提出建議。

「以學名藥為例,檢視台灣不必要的實驗動物犧牲 -- 熱原試驗應廢除活兔、鱟血的利用,改用人類全血等替代」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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