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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騷擾、虐待、傷害」動物定義 請所有關心動物生存品質的朋友大力轉貼

2014.12.30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在台灣,時常可見鄉間、魚塭、果園、農舍中…許多民眾飼養動物的方式,是將其拴在門邊、樹下、或一輩子關在鐵籠裡、喝雨水、吃餿水飯…等等。而在繁殖場、寵物店中,動物更是被長期關在窄小鐵籠內、環境單調、缺乏社會化的互動刺激。這些常態的樣貌,除非發生嚴重的虐待或達傷亡案件,否則業者、民眾、媒體甚至動保主管機關都彷彿能〝見怪不怪〞!

諸如此類動物需求或福利被長期漠視、忽略的現象,其實極容易導致動物發生行為問題,例如過度防禦、畏縮、咬人、咬狗、瘋狂撲人、吃大便、狂吠…等,於是有問題的狗成為遭棄養的潛在對象,也容易引發公共安全疑慮,不利於發展人與動物的和諧互動。

屏東武洛溪旁,家犬長期被關在鐵籠內。飼主貪圖自身方便,將狗籠架設在溪邊,籠子搖搖欲墜,任狗的糞尿排入溪中,完全沒有飼者責任。 工廠將看門狗關在馬路邊的鐵籠內,任由烈日曝曬,乃中南部常見景象。遇有大風雨時,鐵籠完全無法提供遮蔽,狗在籠內全身濕透、顫抖。


本會長期關心動物福利與生命品質,不斷透過檢舉、行文、召開協調會、遊說立法等方式,要求政府不能漠視此類不當飼養所導致的疏忽、虐待狀況,並應檢討法律與執法缺失,進一步擬定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飼主教育的具體方針。

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五條雖有規範飼主應提供「適當」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及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所訂之寵物繁殖、買賣及寄養場所及其主要設施設置基準表,亦規定每籠犬隻皆需擁有足以「隨意自由活動」之空間。但何謂「適當、充足、妥善、隨意自由活動」,法無明訂、學校沒教、社會現況只好淪為各說各話,也讓第一線執法者通常只能「規勸」或以「查無具體虐待事證」說法結案,遇上不理勸導或以棄養作要脅的民眾,根本莫可奈何。長期下來這些監督失效的案例,令基層動保檢查員灰心乏力,也造成社會大眾、動保團體、或有心想協助的義工們,對動保法本身、及對主管機關執法效能的失望與不信任。

新竹鄉間道路上,被綁在民宅窗外的家犬,犬繩過短,狗無法找到乾燥舒適平坦處躺臥趴下休息,只能一直站立著。且當時天候不佳,飼主未提供任何遮蔽,任狗淋雨。 台北市某住戶所飼養的家犬,被栓綁在門廊前洗衣機旁,門廊的屋頂根本無法遮蔽,任狗淋雨,附近鄰居不忍,暫時用木板、雨傘幫狗擋雨。
寵物店內的紅貴賓犬,被關在狹小的鐵籠內,不僅生活環境單調,且多數被隔離飼養,無法與同伴互動,缺乏社會化往往導致行為問題,根據本會拍攝觀察,時常可看到狗吃大便、啃咬自己等焦慮症狀。 彰化產業道路旁,一群關在鐵籠內的豬。飼主為方便清掃排泄物,竟將鐵籠架設在路旁排水溝上,且籠底間隙過大,豬蹄不斷陷落鐵條縫內,極易發生骨折或擦傷。


上述狀況,關乎一般民眾、飼主、執法人員不瞭解「動物福利」的實質內容,也不清楚何謂「騷擾、虐待、傷害」三者的差異。

前者,本會建議農委會及地方單位應逐步蒐集各縣市現有稽查案件,累積各項動物福利判斷的科學數據,以避免繼續各自表述。例如中、南部鄉間夏日高溫炎熱,許多被長期關籠、綁在水泥管旁或拴鍊在樹下的狗,極易因熱衰竭暴斃。農委會應與動保處、獸醫、動物福利專業人士進行個案資料蒐集、紀錄與研究,逐步建立台灣犬貓動物福利的各項科學判斷指標,如溫濕度測量(狗籠內、狗腳肉墊會踩踏到鐵板、柏油路..等)、日照及通風(各個時間、風向、風量)、及遮蔽狀況(遮蔽材料、方式)、傷害紀錄(身心徵狀、病症)等等。這些科學數據對於未來推動飼主責任教育、輔導與稽查寵物業者,以及改善公私立收容所動物福利都有幫助,也能建立一致性的裁罰準則。

而關於何謂「騷擾、虐待、傷害」三者的差異。本會促請農委會於去(2013)年委請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研究,完成「動保法騷擾、虐待或傷害定義《報告》」,將動保法第3、5、6條相關用詞定義,及規範對象加以清楚說明。

根據李茂生教授的研究報告--
第5條是課予飼主一個積極防止動物受侵害的作為義務,也就是當飼主未盡到積極防止動物受害的義務時,即為觸法,屬於「純正不作為犯」。

第6條則是規範任何人(包括飼主在內),不得以積極作為來侵害動物,即屬於「作為犯」。

至於何謂「傷害動物、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第3條),《報告》認為對於動物的「傷害」,基本上與刑法上的「傷害罪」相同。意即是「以強暴或其他方法,使動物的精神或肉體感到相當程度痛苦」的行為。且「對動物的生理機能及心理狀態的妨害,不論有形、無形、消極、積極」均屬之。

生理機能損傷較容易判斷,也是目前執法的主要依據。但針對心理傷害的部分,《報告》指出,仍可從動物的外觀或外顯行為,認定動物是否處於相當大的壓力。如看到特定人即顫抖瑟縮、緊戒低鳴、失禁,甚至焦慮撞籠子欄杆,身體不停搖擺徘徊、啃咬毛髮致大面積掉落等…皆足以證明動物的心理機能受到傷害,亦可認定其身體法益受到侵害,該當傷害動物之結果。

《報告》分析強調「虐待行為」屬集合行為,是由多個傷害、忽視、使其挨餓受凍等行為所組成,並造成使其自然發展受到妨害(違背動物自然生存的方式,使其活的不像其他同種的動物)的結果。對動物的身體虐待是客觀上最容易被認知的類型,但不能忽略心裡虐待及疏忽行為,也都是虐待的類型。

「騷擾行為」與虐待行為同屬集合行為,分別只在於輕重程度。

《報告》以部分縣市所提供的動保個案為例,說明就食物方面,應考慮提供的食物是否充足、衛生?是否適合該動物?另外,有數隻狗的籠子中,若只放一個飼料碗或水碗,無異要狗相互爭奪食物,若體型力氣較小、體力較虛的狗長期因搶不到食物而孱弱,則可認定為虐待行為。若狗籠過於擁擠,或飼主長期使用過短的狗鍊,或過於狹小的狗籠,使狗無法轉身或稍微走動、甚至只能以兩腳站立,導致狗狗的脖子不斷勒扯、四肢肌肉萎縮而失去站立行走的能力等,亦為虐待行為。

此份報告已轉送各縣市政府動保執法人員,更可作為民眾檢舉不當飼養,要求政府作為之依據。

請所有關心動物生存品質的朋友大力轉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