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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本會申請政府公開禽流感資訊案 農委會敗訴! 肯定判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避免行政濫權!

2013.05.16    分享至: facebook line line

為促進政府公開禽流感資訊,本會於100年1月27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歷經2年15次開庭審理,15日法院判決農委會敗訴;亦即認定「農委會作成駁回本會申請有關禽流感疫情資訊之行政處分,以及行政院護航農委會所作成的訴願決定,均為違法而應予撤銷」;並要求被告農委會必須依照行政法院之見解,作成准予原告複製歷年禽流感疫情相關資訊之處份。本會肯定判決結果充分保障人民要求政府資訊公開、透明的權利,避免政府施政濫權!

本案緣起,係本會於99年初接獲匿名檢舉函,函中提供相當明確的證據,指控農委會防檢局涉及隱匿禽流感疫情。為求慎重,且基於關心國民每年消費數億隻家禽之動物福利、人畜共通傳染病防疫及食品衛生安全等。於99年5月13日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農委會申請歷次禽流感檢體之「臨床症狀、病理與病毒實驗」報告原文、通報OIE原文、禽流感病毒與病原性判定之專家會議記錄、檢體「病毒致病性」,各種「動物試驗」報告原文、發生禽流感養殖場之臨床及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原文,及農委會處理禽流感疫情之根據。但都遭農委會以「公務機密」為由拒絕提供。該年6月25日本會續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又遭以「侵害個人隱私之虞或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或為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列為公務機密」等理由駁回。

不論農委會或行政院訴願決定拒絕公開系爭資訊,均凸顯行政機關「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威權習性。促使本會必須透過訴訟途徑,尋求司法救濟,以行使人民知的權利。

本會96年公佈「體檢政府資訊公開調查報告」。 本會去(101)年3月6日召開記者會質疑農委會隱匿禽流感疫情豈止70天,要求監察院調查失職官員。

本案義務委任律師陳彥君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定意義重大,確認了農委會駁回人民申請攸關公益之禽流感資訊,顯屬違法之舉,並可作為日後政府各機關應將公益相關資訊主動公開之借鏡。

本案審理期間農委會依然故我,縱使法官向各縣市調查結果顯示,各縣市均會將疫情調查表,及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提供農委會防檢局,但該會委任律師在法庭上仍然否認有上述資料存在。其甚至向法官陳述「被告(農委會)作成拒絕提供(資訊)決定時已考量公共利益,原告是社團法人,其本身價值觀作該主張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容有疑義,禽流感疫情相關資料如流出遭斷章取義使用,輕者造成業者生計問題,重者引起國人恐慌,造成業者配合檢驗度降低」。農委會一方面貶抑、輕視公民團體對公共政策的監督,另一方面在在顯露防疫行政的專斷與傲慢。

疫情迭遭隱匿,而台灣禽流感H5N2病毒卻已在短短4年間(93年底~97年10月)產生變異、毒力大增,並且在地化。最終造成101年在台南、彰化、嘉義等縣市陸續爆發高病原性禽流感,家禽產業損失慘重、更增加病毒進一步演化變異的風險,全民健康風險與動物苦難,難以估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本會勝訴,有三個正面意義,值得肯定:

一、 此判決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精神:「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並認為所謂公務機密或營業秘密、個人隱私等說法,均不足以作為隱藏相關禽流感疫情資訊之理由。

二、 政府是行政資訊的最大擁有者,政府資訊公開、決策透明,是衡量國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標。但公民團體為監督公共政策,申請閱覽相關資訊卻往往飽受刁難。甚至必須透過司法程序才能取得,曠日廢時。而行政機關也需耗費人力、物力準備訴訟,徒增行政資源的浪費。各級行政機關應以此判決為借鏡,主動公開政府資訊、讓決策透明、維護公民參與政策決定的良善機制,不應任意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當作規避人民監督政府之藉口,讓我國的公民參與更「民主」。進而有助於減少政治力介入行政機關之正常、正確、正當運作,或有心人士上下其手,扭曲科學機構獨立、專業之研究或實驗結果與判斷。

三、 去(101)年3月4日農委會召開臨時記者會,首度承認檢出H5N2高病原禽流感病毒。後續立法院成立「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自97年12月迄今禽流感防治之相關行政、實驗、試驗、檢驗等相關作為及文件調閱專案小組」,監察院也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先後調閱各項資料後完成調查報告。證明農委會的確刻意隱匿多起高病原禽流感疫情,錯失防疫先機。而本會歷經3年時間,始獲司法機關判定,得以閱覽93~99年3月間所發生的歷次H5N2禽流感各項資訊,可說早已錯失監督契機。顯示我國「政府政資訊公開法」,及其施行之相關制度仍有待檢討改進。

上(3)月31日繼H5N1後,中國再度爆出新型可跨物種感染人類、並且致死的禽流感病毒H7N9。一改過去發生SARS、H5N1時隱匿疫情的做法,中國透過學者專家撰文,主動將H7N9病毒之基因序列、病例資訊發表於國際知名《新英格蘭醫學期刊》、《刺胳針》,以利各國判讀疫情、研擬有效的防疫措施,或研發疫苗、藥物等。我國農委會更應主動公開歷次台灣禽流感病毒的八段基因序列,以及家衛所每年所做的禽流感病毒血清偵測結果,以供國際科學資訊交流及合作研究,以利確實明瞭動物流感病毒跨越宿主與傳播的機制。

台灣號稱民主化國家,更該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期待本案判決定讞,樹立我國公共事務「參與民主」之里程碑。

特別感謝: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陳彥君律師義務協助本案,促進政府資訊公開

【附錄】 農委會隱匿禽流感事件紀要